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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予以制止的三种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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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1 17:44:52

关于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予以强拆的三种方案

土地管理法对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规定主要是该法第67条第(4)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土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拆的方案有: 一、 常规作法是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法院执行。主要弊端是行政处罚 程序繁琐,须要处罚决定生效后才能申请法院按非诉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违法用地行为人往往会突击抢建,造成既成事实,给国土部门的执法造成被动。

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7、83条之规定,将国土部门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下达行政处罚后仍继续施工予以制止的行为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不必等待行政处罚行为生效,主要问题是法律法规授权国土部门实施的措施内容不明确,制止的方式是否包括强拆,语焉不祥,国土部门实施强拆的依据稍显不足。

三、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目前有地方政府与法院协调,出台土政策,在国土部门对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行为人仍继续施工的,由国土部门直接申请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进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由法院按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拆。主要困难是协调法院按行政命令启动实施非诉强制执行较难,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在目前法律法规授权国土部门强拆不明确的情况下,建议一是对违法用地行为立足于打早打小,国土部门、各乡镇要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在违法行为人所建房屋一楼打板之前直接由国土部门按方案二组织强拆,如遇阻,可报警,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建议二是由国土部门申请法院对责令《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协调法院及时予以受案、执行。相对而言,对违法用地行为打早打小,违法者的经济损失较少,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即使引发信访维稳问题也容易化解。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拆,在法律法规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各乡镇、有关部门需要勇于担当,拿出像抓计划生育一样的决心和勇气(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也没有赋予计生部门强制执行权,但做过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都清楚搞计生工作不搞强制,工作是难以开展的),就一定能把“两违”工作开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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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予以强拆的三种方案 土地管理法对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规定主要是该法第67条第(4)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土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拆的方案有: 一、 常规作法是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法院执行。主要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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