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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监督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合建建管[2014]19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17 【实施日期】2014.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合建建管〔2014〕19号)
各县市区建设(管)住建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委属相关二级机构,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及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和市场行为,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9号)、《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6]1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擅自 1 / 2
增设生产线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设立分站,已经设立分站的,必须设立符合相关规
定要求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凡未通过环保专项达标验收的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扩建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设立分站。 二、凡工商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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