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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办事处智能化通关监管系统优化版切换公告
根据黄埔海关统一部署,凤岗办事处将于2008年7月8日(星期二)全面切换使用智能化通关系统,为保证切换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关科报关单挂号流程。
从2008年7月8日起,通关科将使用新的挂号系统,根据不同岗位及业务类型进行挂号。
【步骤一】选择所需办理业务的具体岗位,目前岗位有以下四个:
1、接单岗:办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出口报关单及一般贸易不涉税出口报关单的交单审核挂号业务。
2、税费岗:办理陆运进出口涉税报关单的交单审核挂号业务。
3、综合岗:除接单岗、税费岗业务范围外的交单审核挂号业务(移交删单重报、已实放删单重报除外)。
税费岗及综合岗业务仍合并在第14、15号窗口办理。 4、删改单岗:办理删改单的挂号业务。
无纸申报、移交删单重报及已实放删单重报报关单暂按原规定执行。 【步骤二】按要求输入报关员证号、联系电话,点击“填写完成”。 【步骤三】点击所需业务,跳出新窗口:
在列表中,将显示该岗位能办理的所有业务,请点击相应的业务办理该业务的挂号单证录入。
一车多单问题。新挂号系统选择挂号时,对同一车次多份报关单只需挂其中一份即可,界面下方自动显示该份报关单对应捆绑情况。
车次确认问题。使用新系统后,车次确认的前提由“做完捆绑则可确认”,改为“车辆办完通关科窗口递单、单证放行、进口转关资料到位(即进口车辆实际入境)等手续”后方可确认。
二、车次确认问题
1、每部车辆必须经过海关授权后,承运人取得该帐号的“密码”,方可进行车次确认操作。如你的车辆尚未办理授权或者密码不慎遗忘,请到查验大楼二楼综合业务科进行授权或密码重置,已在寮步或长安车检场办理授权的,不需再次办理。
2、车次确认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黄埔分中心公共服务网(http://Prerank.hpedi.com.cn/hpedi/trn/login.aspx)”输入车辆备案号与密码登陆进行操作。
车次确认的重要性:由于提前报关的原因,一部转关车辆可能对应多份转关单(俗称司机纸),系统不能自动判别当前进场通关的货物对应哪一份转关单,所以车辆进入车检场之前司机或运输公司或其指定的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上对本车次所承载的货物对应的转关单进行人工确认。否则,造成通道无法正常处理您的车辆数据。
注意事项:1、车次确认只能在进场前操作,且所确认的转关单应为承运车辆当前状态下所载货物对应的转关单,切勿确认了非当前进场通关的其它转关单,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将由承运人承担。
2、请司机、运输公司或他们指定的相关人员妥善保管好车次确认的帐号和密码,如有遗失,请立即与综合业务科联系。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承运人承担。
三、盖章问题
1、进口转关车辆。从7月8日起,深圳口岸进口车辆免去司机本盖章手续。其他口岸进
口车辆请到通关科完成司机本盖章手续。
2、出口转关车辆。司机本盖章将作变动。转关车辆在进入车检场前,相关人员凭该车辆的司机本和该车次的出口转关载货清单原件到通关科指定窗口办理盖章手续,并由通关科统一收取出口载货清单第一联。确实在申报时无法提供司机本的,经海关同意后,可事后到通关科办理补盖章手续。(而进口载货清单在离场时直接投入回收箱便可)
3、车次确认和出口转关载货清单的盖章作业均在2008年7月1日开始试行。
四、进出场流程指引
1、进口转关车辆在进场通道录入司机纸条形码后,按照电脑的三种提示进行操作:提示“请到待处理区”的车辆,司机到通道监管科的待处理室进行咨询;提示“请到查验区”的车辆,司机直接驾车到检查台进行查验处理;提示“离场通道验放”的车辆,司机直接驾车到出场通道办理相关的验放手续,并把进口司机纸投入到回收箱,在武警核封后驶离车检场。
2、出口转关车辆施封保留现有做法,在进场办结手续后,直接驾车到出场通道办理相关的验放手续,在武警核封后驶离车检场。
在离场时留意出场提示应为“手续完毕离场”,若显示其它提示,请立即与海关联系。
手续不齐离场补办手续 请到待处理区 核对不布控 布控查验 存在异常 进一步处理 离场通道验放 出口司机纸第一联由通关进口司机纸在出场时直接投科收取并在司机本上盖章 入回收箱离场 车辆进场请到查验区 查验无异常 五、注意事项
1、切换前后车辆手续办结问题。切换前递单的车辆应办结通关手续,进口要离场核销,出口要离场放行。如因查验等原因确无法按时办结手结,切换系统后需在新系统从递单环节开始进行重新操作,完成整个通关的流程。
2、7月8日起,我办将启用电子车牌系统。无电子车牌车辆按原程序进场办理相关手续。有电子车牌车辆进场时,无需司机下车刷司机纸,由电子车牌读取器自动读取车辆相关数据后抬杠放行进场。
六、各科室咨询电话 通关科: 22004913 通道监管科:22004883 综合业务科:22004825
以上事项如有变动,以海关大屏幕具体通知为准。
驻凤岗办事处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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