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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家具出口贸易国际竞争力
黄逵友 张玄河 嘉应学院 510014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家具产业的转移,中国家具产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出口贸易快速增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全球家具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研究与探讨中国家具国际竞争力具有很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论文以中国家具出口业国际竞争力分析为主线,通过对贸易竞争力指数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的分析,得出影响家具出口业国际竞争力的发展因素。
关键词:家具业;出口贸易;竞争优势;国际竞争力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方法 1.研究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推动下,同时伴随着中国家具行业的高速发展,以及更多民营企业、合资、外资家具企业的逐步强大,中国家具行业出口额近年来快速提升。在2005年,我国首次超越意大利,家具出口额达137.67亿美元,成为世界头号家具生产大国和出口第一大国。1999年我国家具出口仅达27.07亿美元,但到了2009年,家具出口额达到253.3亿美元,这10年间的复合增长率(CAGR) 达到了28.21%。相对于家具出口而言,我国家具进口额一直不大,但近年来呈逐步增长趋势,由1999年的1.5亿美元增长到2009年的12.98亿美元。
家具业年平均20%的发展速度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特别是最近几年其出口年平均增长率基本都保持在30%以上。2008年我国家具出口额就达272.07亿美元,同比增长16.63%,出口额达到迄今以来的历史最高点,复合增长率高达33.44%。出口国家和地区已增加到200多个,出口数量和出口额保持世界首位。
由上数据分析可知,我国家具业自进入21世纪以来,发展势头迅猛,特别是近几年我国的生产总量和出口量增长非常快,除了与国家市场及贸易环境的升级息息相关以外,其发展也与中国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分不开。 2.研究目的及方法
虽然我国家具出口业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其在国际上竞争力如何,如今的发展态势能否得到持续,而在今后的发展中又需要注重哪些方面,这是我们希望得知的,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本文主要通过对中国家具出口业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和显性比较优势优势来分析我国当前家具出口行业的的竞争力,从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我国家具出口业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分析给出相应的措施。 二、中国家具出口贸易竞争力分析
我们用贸易竞争力指数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来分析中国家具产业的竞争力。
贸易竞争力指数(Trade Competitiveness,TC),是指一国进出口贸易差额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计算公式为:TC =(Ve-Vi)/(Ve+Vi)式中:TC代表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Ve代表某类产品的出口值;Vi代表某类产品的进口值;TC的取值范围在-1到1之间。贸易竞争力指数从产品的进出口地数量来分析某类产品在国际市场的表现,具有简单、直观的特点,能够很快反应产品在某一时点或连续某一阶段产品竞争力的变化。
2001年-2009年我国家具产品的竞争力指数统计表资料来源: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中国家具协会相关数据计算从统计表可看出,从2001年开始到2009年,我国家具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均为正,且一直保持在0.9左右。及TC≥0.8,则表示中国家具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这表明入世后我国家具的生产效率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我国是家具产品的净出口国,且在国际贸易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具体来说,2002年我国家具的TC指数有所上
升,但2003、2004年持续下降,幅度比较明显,这也与2004年美国对卧房木制家具反倾销的影响有关。2005年开始TC指数又有较大幅度回升,接下来的几年相对平稳。
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RCA),是指一国总出口中某类产品所占份额相对于该产品在世界贸易总额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其公式为:
RCA =(Xe/X)/(We/W)式中:Xe为一国某类产品的出口额;X为一国所有产品的出口额;We为该产品的世界出口总额;W为所有产品的世界出口总额。
一般认为,若TRA≥2.5.则具有强的竞争力;若1.25≤RCA<2.5,则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若0.8≤RCA<1.25,则具有一般的竞争力;若RCA<0.8,则具有弱的竞争力或不具有比较优势。2001年-2007年我国家具产品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统计表数据来源:中国海关、WTO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上表列出了2001-2007年我国家具产品总体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从中可以看出,入世后我国家具产品的RCA指数始终大于1,平均值在1.90左右,表明我国出口的家具产品在世界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日益增加的RCA指数意味着我国家具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不断增强。
三、我国家具出口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从竞争力指数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家具出口业的竞争力水平在持续提高。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在竞争力指数上,在2003年到2004年有小幅下滑外,2005至2009年一直都处于0.91的水平,说明家具出口在整个家具的国际贸易中已经处于比较平 稳的状态;而从显性比较优势指数来看,我国的家具业发展竞争力在不断增强。但是从对两个指标的动态分析,可以看出从2005年开始,我国的家具出口增速明显放缓,而2008、2009年又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又给我国的家具出口业发展带来了不确定因素。从笔者的分析, 总结出我国家具出口业长期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有三个:
(一)生产原料的争夺
虽说我国林业资源具有一定的优势,但由于中国家具对木材的需求量非常大,国内木材根本供应不上,大量的原木和锯木还得从国外进口。随着全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林木资源显得更加珍贵,争夺也必将更加激烈。因此在本国建立可持续的林木生产基地,同时争取与国外林木供给方的长期供货合约,将是我国家具出口业不得不走的道路。
(二)市场反应速度慢 在现代家具的生产中,市场反应速度和反应机制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甚至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由于我国的一些家具企业缺少必要的方法手段来及时地掌握市场变化信息和家具行业的发展趋势,因此企业如果对市场的反应速度慢且没有很好的应变能力,产品 的生产将赶不上整个全球市场的发展要求。相比之下,很多发达国家的家具行业就建立了很好的反应机制,并且能很好的把握家具市场的发展动向和生产方向,如美国的家具企业从接单到交货的周期一般需要几周的时间,而我国的周期则长得多。另外,我国的家具用料及设 计款式跟不上国外的流行趋势。因此加强我国的市场反应机制将提高我国家具与国际贸易的进一步接轨。
(三)品牌意识弱
虽然我国现在是世界家具出口贸易大国,但在所有的出口家具产品中,加工贸易仍然占据了一定比重,出口的家具产品大都是低附加值的产品,并没有自己的品牌。例如,2009年我国家具出口占国际市场约30%左右,但在这些出口家具中,并没有国际上公认的大品牌。因此我国的家具生产还处于价值链的低端。同时品牌的意识来源于自身产品的设计,我国在家具设计方面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行业内抄袭成风,独特的设计非常少。因此品牌建设及设计将是我国家具行业发展难啃的一块硬骨头。
针对以上三个问题,可以从以下的解决方法着手:
1.加紧林木科学技术的研究、缩短木材生长速度、加大林木产量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家具出口
的国际竞争力;
2.增强市场反应机制,利用现代信息通信网络,增加专项人才,合理利用资金,才能及时了解和跟上国内外家具市场的发展信息,并且及时反馈给企业的供销和设计部门,以最快的速度掌握市场信息,利用信息;
3.加强国际品牌的培育,国际化的设计人才是最大的限制。积极推进国际品牌的建设,创造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集聚优秀设计人才,甚至吸引国际设计人才是我国家具品牌培育的必经之路。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家具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升级,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是我国家具出口业发展品牌的新方向。 四、结束语
世界家具进出口稳步增长,发达国家在家具出口方面尤其是高端产品方面占据优势,但其产业正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世界家具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我国在家具制造中存在各种优势,且这些优势在短期内是不会消失的,我国家具出口在全球中仍然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中国家具的国际竞争力是建立在初级要素享赋基础上的比较优势,当前中国家具产业处在资源要素导向向资本要素导向的过渡阶段,家具还没有形成核心竞争力。中国家具市场占有率高和贸易竞争力指数高的原因是由于中国家具出口多,进口少,家具存在严重的贸易顺差。仅从国际市场占有率和贸易竞争力指数两个数值来判定中国家具国际竞争力是不够准确的,如果剔除家具出口中的加工贸易部分,中国家具的国际竞争力还不是很强。所以中国家具的发展不能仅凭着具建立在初级生产因素基础上的比较优势,必须重视高级生产要素的培养,为家具国际竞争力的培养创造很好的条件,以实现中国家具出口贸易竞争力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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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了风险,但同时他也认为与再保险相比,金融衍生品仍然具有比较 高的基本风险。
三、政府融入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当前,在西方学术界形成了一种主流观点,即无论是私营保险市 场还是政府,都不是解决巨灾风险管理的唯一主体。这种观点相信政 府和市场的密切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公共部门介入巨灾风险分担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是:巨灾风险
不能在风险暴露单位之间有效分散(关联性),而需要在时间上分散。 Gollier(2002)证明了跨时期的风险分散是巨灾保险的有效替代。而对 于跨时期的风险分散,政府比私人会更有效率,因为政府更有能力以
更低成本借贷(政府的信用风险低)(Lewis和Murdock,1996)。 政府参与巨灾风险分担,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间接参 与,即政府在税收,立法等各个方面对巨灾保险项目给予支持,但政 府并不提供资本,也不做为“最后的再保人”;另外一种方式是政府 直接参与,即政府提供资本,或做为“最后的再保人”。
综合Dwight M.Jaffee(1997), AON(1997),Dan Henstra&Andrew Sancton(2002)的研究,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项目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形 式:有限责任的保险联合体;有限责任联合体+政府财政支持;政府 发行巨灾债券、政府购买或担保保险公司的巨灾债券;政府贷款。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过程可以看出,国外在应对巨灾风险的理论研究 与实践运用中,经历了由单一保险市场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 合,最后是政府融入风险分担体制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借鉴国外的 发展经验对于我国不断发展和完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将提供有益的 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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