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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知识点结构图 民法总则 权利主体 ① 自然人(权利能力、宣告死亡) ② 法人、其他组织(权利能力、成立、消灭) 权利内容 权利变动 ①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无形财产、给付) ②权利的权能(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基于意思表示的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行为能力) 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格权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 身份权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系 物权法律关系
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
债 侵权之债
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仅含一组权利义务)赠与合同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含两组以上权利义务)买卖合同
民事法律关系^
主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中能独立存在者) 从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者)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因合法行为产生)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因违法行为产生)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内容是否特定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公法人、私法人)国家、其他组织(合伙、分公司、个体户等) 包括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朿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 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 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身体、肖像、姓名等) 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扶养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无形財产(作品、技术方案等) 债权法律关系: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四、民事法律事实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关系 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 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 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法外空间 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 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 婚约 合同界域之外 (一)支配权(★★★)
返还彩礼三种情形(结婚未登记 结又离未共同生活的 给付彩礼又离婚一方生活困难) 貌似合同,但调整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 五、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物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相保物权(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罟权)
准物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狩猎权、海域使用权、水权等)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支配权_
身份权
(配偶权、亲权等) 著作权
邻接权(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
知识产权
专利权(产品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注册商标权 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
支配权的特征
(1) 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 内容。①支配性②排他性③优先性④权利 实现具有直接性,⑤公示性
(3) 客体。特定的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至迟于支配权行使时客体 须特定,如动产浮动抵押权)。
(4) 时间。 诉讼时效 存续期间 支配权不适用 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的限制 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 灭上的从属性 抵押权是一个例外,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 间为70年或者50年不等 (二}请求权(★★★)
① 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支配权请求权
② 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③
身份权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 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
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
合同债权请求权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债权请求权(悬赏广告、捐助)
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_
法定之债_
多方法律行为之债债权请求权(设立公司的协议等)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因管理债权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继承法》第8条)
请求权特征。
1)主体。权利、义务主体特定。 2)内容。①请求性②非排他性③平等性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 一房数租 交付〉支付价款〉在先合同 交付〉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先合同 占有〉登记备案〉在先合同 ④合作性⑤非公示性⑥请求权皆基于一定的 基础权利而产生。须注意:有些请求权系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产生的,如物权请求 权因物权被侵害而产生;但不能说所有的请求权皆因基础权利受侵害而产生。 3)客体.请求权的客体为义务人的特定行为4)时间 支配权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债权 继承回复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 原则上,债权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但法律规定了若干例外 提起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20年不得再提起 否 只要求损害 不适用 (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
一时抗辩权~
抗辩权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物权法》第17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 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69条)
永久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通则》第135?137条>
支配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过错要件 损失、损害 诉讼时效 是 要求损失 适用 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上的抗辩=抗辩权+狭义的抗辩 抗辩权 狭义的抗辩 功能 阻碍请求权行使 否认或者部分否认请求权的存在 权利全部、部分未发生的抗辩主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权利全部、部分已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 除、混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须否主张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法院可主动适用 (四)形成权★★★
来源:形成权人事先的同意
立法者经由价值判断,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成权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合同法》第47、48、51条)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47、48条)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 (选择之愤中的)选择权
债法上的形成权
法定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
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3、94条等) (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合同法》第171条)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合同法》第403条)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昀买权(《合同法》第230条)
典物回赎权(依据:民法理论)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物权法》第99条)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遗嘱撤销抆(《继承法》第〇条>
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继承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第1款)没有表示,视为接受
受遗赠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第2款)2个月内需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放弃 遗产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
婚姻法上的形成权
(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 离婚请求权(《婚姻法》第32条)
收养关系解除权(《收养法》第26、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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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形成权VS形成诉权 形成诉权(指只能通过诉讼或者申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 解除权 离婚请求权 形成判决 请仲裁方式行使) 单纯形成权 确认判决 :“离婚请求权”与“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是不同性质的权利。
(1) 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权利变动,符合 法律行为的概念;依照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引起权利变动,符合单方法律行为的 概念)。可采用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方式。
(2)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3) 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 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例如,解除权人甲向乙 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解除。”甲行 使解除权时所附的期限明确,不至于导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后果,有效。
(4) 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1)债权人的撤销权(2)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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