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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讲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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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6 13:37:31

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主要是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的。(罚金问题)

五、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 (一)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

1.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26条(交通事故案例)

2.损害是因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7条(交通事故案例)(交通事故故意自杀案例)

3.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小庄建筑伤害案例)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9条(2008年5.12四川汶川地震、4月14日的青海玉树地震、2009.7.24印尼海啸、2010.4.20冰岛火山爆发)

所谓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和人力所不能抗御的强制力量,如台风、洪水、地震或战争等。在刑法上,因不可抗力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合同或引起财物毁损的,不负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例:工伤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0条

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式,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1)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实施,对任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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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都不能行使正当防卫;(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进行的,而不是想像、推测的,也不是已经结束的尚未发生的;(3)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损害第三者的利益;(4)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1条(汶川地震形成的唐家山堰塞湖,3万人紧急转移)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分洪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 紧急避险的条件 (1)发生了现实危险

法益处于可能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 危险的限定: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避险的现实性:假想避险 (2)危险正在发生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不得已

损害另一法益:包括另一主体的法益和同一主体的另一法益。 (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 责任主体特殊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32条

对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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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它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故法定代理关系是由法律基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组织关系、信任关系等而规定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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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2.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品等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丧失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3条

3.用人单位/个人劳务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34、35条

4.网络侵权责任(人肉搜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如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用承担责任。“考虑到网络信息爆炸的特点,(网站)不可能每一条信息都去审查,法律有关条款也充分体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

5.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安全保证义务一个人在宾馆中被杀,受害人家属起诉宾馆。法院判决根据《消法》的规定要承担侵权责任。一个人在山中被杀,受害人家属起诉公园,公园不承担责任.

6.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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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主要是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的。(罚金问题) 五、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 (一)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 1.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26条(交通事故案例) 2.损害是因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7条(交通事故案例)(交通事故故意自杀案例) 3.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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