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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讲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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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6 13:36:16

[例二]甲见乙饲养的狗追要4岁的丙,立即上前救助,丙安然无恙,甲被狗咬伤,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乙赔偿1万元后,无力赔偿。 此例中:①甲遭受的4万元损失,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②由于乙暂时无力赔偿,对于剩余的3万元损失,法院可以酌情由丙的监护人予以适当补偿。③如果乙以后恢复赔偿能力,丙的监护人有权向乙追偿。 (2)《侵权责任法》第33条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了两种情况: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适用公平责任,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本条仅适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的情形,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不适用本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主要包括下列情形:(a)因突发心脏病、癫痫等疾病而失去知觉,致人损害的;(b)梦游中致人损害的;(c)身体被强制,没有行动自由的。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具有过错的,适用过错责任,由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以至于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其主观上为有过错。对此试举两例加以说明:

[例三]小S患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睡梦中梦游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无意识,因而无过错,小S不承担侵权责任;②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小S对大S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但如果上述[例三]中的小S患有梦游症,如果她对此知情,某夜,小S在睡梦中梦游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那么,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属无意识,但小S知道自己的毛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类似损害的发生而未采取,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规则,则小S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 3)《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①本条规定的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a)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坠落或者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b)但不能确定是由哪一个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也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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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如能确定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则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处理);(c)存在可能的加害人。②本条规定的公平责任的承担:由可能加害人予以适当补偿。确定“可能的加害人”,主要根据被告占有的房屋与损害发生地的空间位置来确定,主要考虑三个方面:(a)距离;损害发生地距离被告的房屋遥远的,一般无造成损害的可能性;(b)高度;原则上被告的房屋必须高于损害发生的地点。一般而言,一楼的住户不属于可能的加害人;(c)角度;比如,如果受害人于某建筑物的北面被坠落物伤害,则该建筑物南面的住户一般不可能是加害人。③免责事由是: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房屋占有人不承担公平责任。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张免责的房屋占有人须承担举证责任。试举三例加以说明:

[例七]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一日,该商品楼的屋顶大面积脱落,将路过楼下的行人甲砸死。此例中:(a)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3条的规定,楼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b)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致人损害的,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此例中的加害人是确定的,即楼顶的共有人300名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d)此例不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公平责任。

[例八]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经警察调查查明,原来由于业主乙、丙、丁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相约同时于各自家中向外抛掷了数个空酒瓶。但无法查明是谁仍的酒瓶砸伤了甲。此例中:(a)能够确定酒瓶是乙、丙、丁三人所仍,但不能查明谁仍的酒瓶砸伤了甲。(b)此时,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应由乙、丙、丁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c)如果能够证明砸伤甲的酒瓶系乙所仍,则丙、丁可以免责,由乙单独承担侵权责任。(d)此例绝不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由二楼以上的所有业主承担公平责任。

[例九]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警察经全力调查,依然不能确定该酒瓶系谁仍的。但有三家住户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时,自己家中没人(家中也没有饲养动物)。此例中:(a)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的三户,不承担补偿甲的损害的义务。(b)二楼以上的住户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对甲的损害予以补偿。 5、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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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负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有三种:1、共同故意致人损害;2、共同过失致人损害;3、不同的故意,或不同的过失,或者有的故意,有的过失,但其故意或过失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条件为:1、二人以上对同一被侵权人有侵权行为;2、侵权人有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3、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共同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在一个高层居民楼上,三个儿童在12层楼的楼道上玩。在玩的过程中,三个儿童发现某家居民的门前放了一些旧的酒瓶子,三个儿童就每人拿起一个,到楼道窗户前,用手把瓶子伸到楼外,一齐松手,把瓶子扔了出去了。这时正好楼里面的一位居民从楼道里出来,一个瓶子正巧打到头上。不知道究竟是哪一个孩子的瓶子打伤居民。受害人将三个孩子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一)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 侵权责任的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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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了侵权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但没有明确规定各项损害赔偿项目的具体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侵权致人损害的赔偿标准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关于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依据该规定,在裁判说理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分别计算,但在判决主文中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判项,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判项中不再出现。

2,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适当担保。

3、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在不少情况下既造成财产损害,又造成精神损害。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审判实践中已有不少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限制在严重侵他人生命健康的情形。

4、刑事和行政附带的损害赔偿。《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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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甲见乙饲养的狗追要4岁的丙,立即上前救助,丙安然无恙,甲被狗咬伤,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乙赔偿1万元后,无力赔偿。 此例中:①甲遭受的4万元损失,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②由于乙暂时无力赔偿,对于剩余的3万元损失,法院可以酌情由丙的监护人予以适当补偿。③如果乙以后恢复赔偿能力,丙的监护人有权向乙追偿。 (2)《侵权责任法》第33条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了两种情况: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适用公平责任,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本条仅适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的情形,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不适用本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主要包括下列情形:(a)因突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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