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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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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5 7:30:43

探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

谢鹏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主要是指为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而供给和管理人财物的权力和责任。建设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制度和机制,是深化检察改革的制度基础,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体制保障。我们应当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新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积极推进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改革,合理规划改革方案,保证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的目标和意义

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改革的目标是,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不因人财物等资源的供给不足而妨碍检察权的正常运行,不因人财物等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滥用而损害检察权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让检察长从司法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不再

担忧和谋划人财物的供给和保障;让每一位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不再受到来自人财物供给和管理方面的影响。检验是否达到上述目标的标准有两条:一是供给充足,二是服务到位。

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体制保障。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人财物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必不可少的资源,只有获得人财物的充分保障,司法权才能正常运行,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得到保障,司法的公信力才能逐步建立和提升。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首要条件就是从财政和人事等司法行政事务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把人财物的供给和管理可能给检察权运行造成的影响从制度上加以排除。在一定意义上说,人财物供给充足和服务周到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

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是实现检察权运行机制“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的有力措施。近几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得到明显改善,基本解决了因经费供给匮乏而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问题。但是,还要看到,现行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特别是人财物的供给和管理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在供给

上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在管理上容易受到行政管理的干预,影响检察公信力。经验表明,一旦人财物保障与司法办案联系起来,两个方面都容易被扭曲。

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与检察权相分离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改革的制度基础。现行人财物保障体制,在保障渠道、保障程度和保障方法等方面都有可能影响到检察权的运行,譬如,检察机关为了应对外部的干扰或者实现外部影响的内部化,就必须实行集权,否定检察官的独立地位,以检察一体削弱甚至代替检察官独立。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条件是确立检察官的独立地位和主体资格,淡化司法办案的行政化色彩,让办案者决定,让决定者负责。如果不能让检察长从人财物供给的担忧中解脱出来,就难以把检察官从检察院内部的行政化业务管理中解放出来,检察官就不可能获得独立的地位,因而也不可能担负起相应的办案责任。

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的问题与对策

实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是一项意义重大而深远的改革,也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改革,因而在改革探索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和障碍。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思想认识问题,保障均等化问题,遵循司法规律问题,风险防控问题。

首先,要统一认识,积极推行司法行政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的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人们特别是检察院的一些领导同志对这项改革存在不同的认识,如有的认为这种分离是要把原来地方党委的检察人事权和政府的检察财政权转移到省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将获得更大的对下级检察院的资源支配权。这种把“人财物省级统管”理解成省以下检察院的垂直管理的设想是没有可行性的。还有的认为这种分离将使行政、社会等方面的因素介入检察院的人财物管理,将会增加外部力量对检察权运行的干扰。这种排斥外部介入、搞封闭的小王国的设想也是不可能的。上述两种认识或者倾向实质上都有部门主义和本位主义因素的作用,与改革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实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不仅要排除原来存在的各种干扰,而且要防止各种新的干扰,包括上级检察机关的干扰。

其次,要以增量改革为原则,逐步实现人财物保障均等化。目前,经济发达地区的检察人员担心,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分离后,“要人要钱”(即增加编制、职数和经费)可能不如以前便利和灵活了;经济落后地区的检察人员则期待着大幅度提高待遇和改善办公条件。人财物保障水平有提高和改善是肯定的,但是未必如一些人期待的那么多。当然,有些期待在一定程度上会变成现实,但是会有一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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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 谢鹏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主要是指为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而供给和管理人财物的权力和责任。建设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制度和机制,是深化检察改革的制度基础,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体制保障。我们应当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新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积极推进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改革,合理规划改革方案,保证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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