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张杜注律继承了和总结了我国古代立法、司法的经验,代表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其中,杜于关于律令概念的定义,张斐对于晋律的理论说明,刘颂的\罪刑法定\主张,都以精确的论述、简练的归纳、独到的见解,显示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理论成就和中华法系的思想特点。它突破了汉代以来以经注律的繁琐形式,重视研究立法、司法中的具体问题,并从法理上进行阐发,从而深化了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的理论,为后来《唐律疏义》的制定和隋唐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
第二节 法律形式与内容的变化
一、法律形式的变化: 形成律令科比格式互用的立法格局。科补充与变通律,格与令也补充律,比是比附类推,式是公文程式。
二、“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八议” 指封建贵族官僚八种人犯罪后,“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减免刑罚的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 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 “重罪十条” 的产生:三国两晋南北朝最重要的罪名是 《北齐律》 中的 “重罪十条”, 指危害地主阶级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具体指:反逆、恶逆、大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叛、降、内乱。
四、 “准五服以制罪”: 服制,中国古代父系家族血缘亲疏的长幼序列通常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九代世系,统称为九族。九族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姻亲均为有服亲属,要为死者服丧。以丧服为标志,亲属之间因亲疏远近不同,服丧期限有长短,丧服质地有粗细,丧服缝制有缝衣缘和不缝衣缘之别。共分五级: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五、刑罚制度改革:这一阶段的刑罚制度,其总的趋势是肉刑制度逐渐废止,族刑连坐范围逐渐缩小,以劳役刑、死刑及一般性体罚为核心的新的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1、肉刑制度逐渐废止。文帝改革,将宫刑和斩右趾刑作为法外刑被景帝恢复保留下来。魏晋南朝都没有肉刑的明确规定,只有北朝的北魏和东魏法律有腐刑记载。西魏大统十三年和北齐天统五年分别下令,应宫刑者改为没入官府为奴,宫刑正式从法律上予以废止。
肉刑的废除也不是一帆风顺的,魏晋之际,关于肉刑可分两派:废派和复派。双方曾经发生过几次大的争论,且都以“先王之制、圣人之言”作为理论根据。曹魏时陈群、
钟繇等人引经据典,大造舆论,西晋时律学大家刘颂还专门写了一篇论文,主张恢复肉刑。
其要点有三:一、肉刑消灭犯罪工具,能够实现特殊预防。淫者去其势,既为理所当然、又可永不再犯。
二、废除肉刑,会使死刑和徒刑之间缺乏中间刑,提升为死刑太重,下降为徒刑太轻。
三、肉刑一次执行,无需赦免,也不用拘押,反观赦免则法不信众,徒刑则必有逃亡,捉回来之后再加刑,“是以徒生徒也”。
这些理由说起来也有一定道理,但从总体来看,复肉刑论违背刑罚文明化的历史趋势,也没有解决肉刑致命弱点“虽欲自新,其道无由”的问题。所以虽然反对者众,但是执政者震慑于“肉刑废已久,恐骤然复之,骇人听闻,”终于没有实际恢复肉刑。
2、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族刑连坐在中国沿用数千年之久。株连范围在各个时期不一样。秦汉时代广泛盛行夷三族;曹魏制《新律》,缩小了缘坐从死的范围,规定凡大逆无道重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诛及祖父母与孙子。继而又改变以往已婚妇女同时受父母家与丈夫家双方株连的状况,规定未婚女子随父母坐罪,出嫁妇女从夫家株连。曹魏时,毋丘俭谋反族诛,儿媳荀氏当坐,孙女毋丘芝已经嫁给刘氏并有孕在身,也被从夫家逮捕等待行刑。主簿程咸上书:“男不得罪于它族,女独婴戮于二门”,指出其中的不合理性。于是修改法令,规定株连不及于出嫁之女。
西晋泰始律,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不再连坐亲生父母弃市之罪。西晋时,解结被人诬告,当夷三族,其女恰好次日出嫁,夫家欲引用“嫁女不坐”的法律救她一命,让她提前一天过门。解女伤心家事,说“家既若此,我何活为!”同赴刑场。引起舆论一片同情。于是又一次修改法令,规定女子无论嫁否,株连一律不再处死。
南朝梁律规定,凡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本人处斩,父子及同胞兄弟一律弃市,而妻妾姐妹等妇女则免死籍没为奴。
北魏孝文帝延兴四年规定,非大逆犯上罪,一律只处罚本人,废除门诛酷刑。太和五年又规定,凡诛及五族者,降止同族直系血亲;夷三族者,只刑及本人一门;门诛者,仅处罚罪犯本人。
3、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六、民商法律的变化。1、契约制度。2、婚姻制度。婚姻不仅仅是一项民事行为,同时肩负着维护家族地位、保持财产奴婢完整、尤其是保护依靠家族间关系网络维持的
政治资源等多重使命。故此,士族广泛采取内婚制,世家大姓的婚姻仅在其等级内部进行,坚决禁止越级婚姻,更不要提士庶乃至良贱通婚。这种婚姻制度是有强制力的,如果发生越级婚姻,会被称为“失类”,遭到舆论的谴责乃至法律的制裁。
士族王源曾嫁女给庶姓满氏,结果被沈约弹劾为“惟利是图,玷辱斯辈……请免源所居官,禁锢终身。”可见制裁之严厉。东魏河南王侯景投靠南梁,曾对梁武帝请婚于王、谢家族,得到的回答是:“王、谢门高非偶,可于朱、张以下求之。”侯景大怒,觉得侮辱自己的人格尊严,发誓“会将吴儿女配奴”,起兵造反,在三吴地区(苏南浙北地区)烧杀抢掠,江南士族从此一蹶不振。
内婚制不仅盛行于两晋南朝,对北朝乃至隋唐时期的民事、婚姻制度也有重要影响。这种士族内婚制使得世家子弟近亲繁殖,越来越腐朽,到了南梁晚期,世家子弟体质潺弱,能力低下,不仅缺乏统治才能,连独立生存都成为问题。侯景只带了五百骑兵造反,竟然杀遍江东,直入首都。世家大族在此乱中“鸟面鹄形,衣罗绮,怀金玉,俯伏床帷,待命听终,”死亡殆尽。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
北齐时正式设大理寺 。御史监督职能加强。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死刑复奏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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