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法第二章 物权法
三、简答题
1.简述所有权的特征。
答: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作为物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即所有权为对世权、支配权、绝对权和以物为客体的权利外,所有权还具有如下特征:(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即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物权。(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得为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全面的概括的支配。(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即在所有权之上设定限制物权时,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权将因受到限制而减缩,而于该限制解除时,所有人又恢复了对所有物的圆满支配状态。(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是指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2.简述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答: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四项:(1)占有权能。占有是指对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的事实。占有包括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2)使用权能。使用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其所有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3)收益权能。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其实质是获取物的价值,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收益。(4)处分权能。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3.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答: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作为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法,应当具备下列构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总称。其特征如下:(1)客体具有特殊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为建筑物,与一般建筑物不同的是,它在结构上须能够在横向、纵向或纵横向上区分为若干独立部分,而且建筑物的区分各部分能够单独使用并能为不同的所有人所专用。(2)内容具有复合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相对独立而又不可分离的权利。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区分所有人可以分别行使之;对专用部分行使专用的权利,对共用部分行使共用的权利;作为不可分离的权利,专有权和共有权结为一体,区分所有人必须一同转让、抵押、继承。(3)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性。即一方面,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为专有所有人;另一方面,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为共有所有人。 5.简述按份共有的效力。
答: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的效力
表现在两个方面:(1)按份共有对内效力,即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各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中,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第一,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中其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第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第四,对于共有物的费用,各共有人应当按照其份额予以分担,这是按份共有人在对内关系中所应承担的义务。(2)按份共有的对外效力,即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二,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6.简述共有的特征。
答: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其特征如下:(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即共有人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2)共有客体的同一性,即多数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3)共有内容的双重性,即在共有关系中,既存在共有人之间的对内关系,也存在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对外关系;(4)共有权的联合性,即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5)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即共有是权利主体根据自身的生产或生活需要而设定的,或者法律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共同需要而规定的。 7.简述按份共有的特征。
答: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如下:(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多少,取决于共有人拥有份额的大小。(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人并不是就共有物的特定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是就自己的份额比例对整个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8.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答: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如下:(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没有份额之分。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成立的前提,没有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成立共同共有,只能成立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物也承担平等的义务。 四、论述题
1.试述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答: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制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归谁占有和如何支配利用的经济制度。所有权与所有制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制度。 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所有权是在一定的所有制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因此,所有制的类别和形式,决定着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在有国家和法律存在的社会中,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
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所有权。(2)所有权随所有制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一定社会的所有权性质是由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性质所决定的。因此,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发生变动,所有权迟早也会发生相应的变革。(3)所有权是保护所有制的法律武器。所有权虽然是由所有制决定的,但所有权并不只是消极地反映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制度一经形成,就能动地反作用于所有制关系,促进其巩固和发展。
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所有权属于法律的范畴,反映的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思想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而所有制属于经济的范畴,反映的是以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利用为内容的物质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2)所有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在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即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后才存在的,故所有权属于历史现象;而所有制作为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利用关系,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是自有人类社会就存在的,即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故所有制属于社会现象。(3)所有权与所有制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在同一种所有制基础上,可以同时存在多种所有权形式。 2.论相邻关系的特征。
答: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问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或扩张。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相邻关系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在相邻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两个以上不同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包括在内。(2)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相邻关系只能产生在相邻的不动产之问。因为不动产若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会发生相邻关系。动产之间的相邻不能产生相邻关系问题。因为如果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则完全可以通过移动动产的位置而加以解决。不动产的毗邻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是法律为调和不动产使用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属于所有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4)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体现的内容各不相同。但综合而言,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相邻任何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都有权要求相邻他方给予便利,而相邻他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这种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邻方获得这种便利是其权利内容的扩张,而对相邻他方则是权利内容的必要限制。第二,相邻各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5)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相邻关系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一种物权制度,但相邻关系的客体与物权的客体有所不同。相邻关系所要解决的并不是相邻各方对不动产本身的争议,而只是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发生的利益冲突。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一、单项选择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由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A.土地管理部门 B.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C.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D.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2.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A.60年 B.50年 C.70年 D.40年
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 A.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
B.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 C.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D.取得宅基地 4.典权的期限是指() A.典权的存续期限 B.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 C.出典人不得回赎典物的期限 D.典权的让与期限
5.在典权关系中,出典人所享有的回赎权属于()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6.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最高年限为() A.40年 B.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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