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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涉税事项
随着企业集团经营模式越来越普通的存在,同一集团下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资金拆借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因为是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此类业务在日常工作存在着不同的运行模式:
1、集团或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的贷款资金,根据关联方资金的需要情况进行拆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
2、集团内由能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所贷得的资金再根据关联方资金需要进行转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
3、经营状况好的关联方,利用自有资金拆借给需要资金的其他方---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因是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划拨,部份提供资金的企业没有收取资金占用费,那上述关联方之间不同内容的资金拆借和资金流向,是否需计算资金占用费,计算缴纳营业税和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实际业务中,企业财务人员经常会出现不同的疑问和理解。笔者就此类业务查找了一些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一些简单的分析和解读,仅供参考:
一、 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资金占用费的性质的理解 国税函发[1995]第156号《营业税问题解答》第 十点提到:《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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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此条款分析,关联企业资金拆借的资金占用费,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所产生的经营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算营业税。
二、 关联方之间无偿提供资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和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 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针对《条例》第一条的解释: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无偿出借资金给其他一方,没有相关的经济收益流入企业,出借资金一方无需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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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七条也提到: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方之间无偿提供资金,不计算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显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
3、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以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让渡资金的使用权,税务机关有权确认利息收入,计算征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以上我们已提到对一项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其中一项必要条件是:业务的有偿性。所以此处就无偿拆借资金,营业税和征管法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实际工作中我们如何去把握:
⑴当实体法和程序法出现理解上的不同时,一般操作程序上,会更倾向于依据程序法
⑵关联方无偿拆借资金,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分析,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需计算利息收入,确认应税所得,那我们不妨来考虑一下,当资金出借方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时,也就是此项业务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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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角度定性为有偿服务。有偿的经营业务,需征收营业税。
小结: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的使用权,需确认利息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 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析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财税字[2000]7号文《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利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方的利息收入不符合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需征收营业税。符合统借统还条件而收取的利息,因实质不存在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我们如何来理解“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等单位”, 因在实际工作,集团内会有不同的企业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同时把贷得的资金转借给其他关联方(而并不一定是下属单位),并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收取利息。
因为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此类情况,因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限制,会存在集团核心企业不能取得贷款,而下属企业能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再由取得金融机构货款的非核心企业,把所贷款项分拨给集团内其他企业(也存在拨给集团或核心企业),此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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