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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卫生局 宝鸡市财政局
宝市卫农发[2011]615号
宝鸡市卫生局 宝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合疗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和参合居民受益水平,根据国家新农合制度要求及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2012年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合疗组发?2011?4号)、宝鸡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现将调整后的《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宝鸡市新农合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2012版)
宝鸡市卫生局 宝鸡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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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补偿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
政协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卫生局 2011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160份
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
一、基本原则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科学管理,规范运行,相对统一;公平补偿,逐步提高,参合受益。
二、基金用途和管理
新农合基金2012年按参合居民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筹集,其中各级财政补助250元,居民个人缴纳50元。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重新参合的须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
2012年新农合基金全部为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允许门诊、住院、大病统筹基金年末互调平衡。
(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原则上保持在各县(区)当年筹资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代为管理,用于防范各县区新农合运行中的基金支出风险。
(二)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基金,在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220元划分。
(三)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居民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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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医疗费用的基金(含特殊慢病),在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50元划分,当年基金结余划入下一年度统筹基金。
(四)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从新农合基金中按照参合居民每人每年30元标准划转。
基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号)执行,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由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负责。基金拨付实行“三户、两印、单向”的封闭管理制度。
三、补偿模式
全市统一为:住院补偿+门诊补偿(含特殊慢性病)+大病补偿。
四、住院补偿
参合居民符合规定住院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部分,按照下述标准和办法实行新农合基本补偿;符合规定住院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全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进行补偿。
(一)全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妇幼保健院(一级医院)起付线统一为150元,补偿比例统一为纳入补偿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90%补偿;各厂矿医院、民营医院(一级医院)起付线统一为300元,补偿比例统一为纳入补偿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75%-80%补偿(具体由各县区确定)。
(二)各县区二级医院、市康复医院起付线统一为400元(其中千阳、凤县、麟游、太白按300元执行),补偿比例统一为纳入补偿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75%补偿。
(三)市级二级医院起付线统一为800元,补偿比例统一为纳入补偿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0%补偿(其中金台、渭滨、陈仓三区按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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