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第3课《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教学设计 教案
教学准备
1.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
牢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南京临时政府,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中
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地位和影响。
理解: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背景和其体现的“主权在民”原则。 (2)过程与法方
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对比中西双方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可结合上两节内容,从 而学习本课内容,掌握知识点。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临时约法》的制定旨在防止独裁,维护新生的资产阶级共和制,体现了革命党人的宪政意识与良苦用心。
《临时约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了主权在民、民为邦本的原则,是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重要成果。
2.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其深远的影响。 难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目的。
3. 教学用具
幻灯片。图片。
4. 标签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教学过程 【讲述内容】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1.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武昌起义后,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有14个省、市相继宣告独立。革命党人和独立各省的当务之急是组成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以最后取代清王朝的专制统治。1911年11月15日,为筹建全国统一政权,省都督府代表召开联合会议。12月3日该会通过并公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简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宪法。
提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是什么?学生阅读课本后,概括指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21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南京临时政府的组织构成和职权的划分原则;规定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行使司法权的机关—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其“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可见它是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是: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府,政府机关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仿效美利坚合众国的政治制度,规定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不采用内阁制。即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而且是政府首脑,总统虽然由参议院选举产生,执行职权得经参议院同意,但实际上不对参议院负责,而且对参议院的议决有交令复议权。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诞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目的
1911年(宣统三年)武昌起义后,凭借北洋势力和帝国主义的支持,出任内阁总理大臣;他一方面以武力与革命军对抗,另一方面图谋谈判为自己夺权创造条件。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他一面威胁孙中山让位,一面挟制清帝退位;在革命党人的妥协下,袁世凯窃取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职位,在北京建立了地主买办联合专政的北洋军阀政权。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在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颁布了由临时参议院匆忙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提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学生阅读课本后,概括指出:目的是限制袁世凯的权利,维护共和制度。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参议院有弹劾总统的权力;二是约法规定政体采取内阁制,而不是总统制。这是由于当时帝国主义支持袁世凯正在加紧篡夺辛亥革命的果实,革命派企图用这些法律条文约束袁世凯手中的权力。当然,这只是软弱的资产阶级的一种幻想而已。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其地位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是在国内局势发生剧变后,经参议院由合法程序而审议通过,经孙中山签署,并于1912年3月11日由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公布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共七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1)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还表达了维护领土完整的国家意志。为了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规定中华民国领上的范围,同时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防止沙俄及英国侵略蒙古和西藏,规定蒙古、西藏、青海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蒙族和藏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
(2)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言论、著作、游行、集会结社、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之自由。人民有请愿于议会、陈诉于行政官署、诉讼于法院之权。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权。人民有任官考试、选举和被选举之权。人民有当兵、纳税的义务。
《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或营业之自由。”这是用根本法的形式,宣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
《临时约法》规定了统治权的组成部分。它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这样,统治权同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一样,被分为立法权(参议院),行政权(总统、国务员)司法权(法院)三部分。
《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临时约法》明确划分了各机关的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根据《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由各省选派之代表组成。它的权限在于议决一切法律案,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度量衡之准则,公债之募集及国库负担之契约;对临时大总统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决权和任命国务员、外交使节有同意权;选举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等。
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成,依法审判民刑诉讼案件。法院是司法机关。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案件,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另加规定。
参议院是立法机关。它由各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组成。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
临时大总统代表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队;经参议院同意制定官规,任命文武官员、国务员、外交使节,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告大赦、减刑、复权;依法律发布命令,宣告戒严;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等。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国务总理及各总长,均称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国务院由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组成。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他们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提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是什么?学生阅读课本后,概括指出:
认为把《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三项,即: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临时约法》在政体的规定上仍以三权分立为原则,但已由总统制改革为责任内阁制。
约法确立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的性质。它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的意义。
《临时约法》是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发展而来的,也是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让学生比较临时约法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不同,加深对《临时约法》主要特点的认识:
《临时约法》主要特点是:
(1)削弱了总统权力,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
1912年2月南北和议告成,孙中山依议要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务,由袁世凯来担任。当时参议员们对袁不放心,为限制他的权力,以防叵测,所以决定将临时约法草案中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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