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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收入准则会计计量的几个问题
作者:张俊民
来源:《会计之友》2017年第20期
【摘 要】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确认、计量及披露等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关于收入计量由原准则要求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修改为按照“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并对可变对价等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的计量进行规定。这必将对收入、利润等会计要素计量及会计处理产生较大的影响,也必将对会计信息质量乃至会计的经济后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文章对新准则关于收入计量的主要内容以及执行过程中应重点把握的问题进行分析说明,以便于为2018年顺利贯彻执行新的收入会计准则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 新收入准则; 会计计量; 交易价格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20-0013-03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或“准则”),对收入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这引起会计实务界的极大关注。本文仅就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中关于收入计量的主要内容与要点谈一些个人的理解与看法。
一、收入计量的基本关键点
新收入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不难看出该项规定与2006年收入准则的主要区别为由原来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改为按照“交易价格计量收入”。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更加注重会计核算的可靠性要求。因此,执行该项规定的核心是准确把握“交易价格”。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同时指出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通常情况下交易价格就是指从客户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但是由于交易的一些习惯做法等因素影响,交易价格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按照新收入准则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一)可变对价
可变对价通常是指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对价本身是可变的,如约定的折扣、回扣、退款、抵免、价格折让、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罚款或其他类似条款可能使合同承诺的对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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