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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境大米检验检疫事宜的通
知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 【发文字号】国质检食函[2004]859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
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4.10.21 【实施日期】2004.10.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境大米检验检疫事宜的通知
(2004年10月21日 国质检食函[2004]85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4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向中国出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议定书》(见附件,以下简称《议定书》)已正式签署并于当日开始生效,越南大米已可以进入中国市场。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议定书》的要求做好越南输华大米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越南输华大米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1 / 2
按照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自2004年9月1日起取消大米的进境检疫审批规定,
但目前只有泰国、乌拉圭和越南的大米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资格,各局暂仅受理来自上述三国的进口大米的报检,并做好相关检验检疫工作。 如在进口大米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
为确保越南大米安全输华,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保护动植物健康,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和SPS协定有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以下简称MARD),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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