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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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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4 8:30:17

合国人权国际公约所确认的一项国际司法准则。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一款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按照这一准则,诉讼过程原则上应予公开,只在个别的特殊的情况下才不公开审理;诉讼的结果则应一律予以公开。

审判公开原则中的“公开”,包含向当事人公开的含义,通常是指向一般公众公开。一般公众可以出席法庭旁听,新闻记者可以进行采访、报道。

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是:民众自由旁听法庭审判有利于遏制司法专横和腐败的趋向;有利于提高判决和法院的公信力以及人民对法制的信心;由此形成的社会舆论有利于使法院发现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司法的改良;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指出:“现代刑事程序重新采用了为纠问程序所抛弃的中世纪刑事程序的公开性。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积极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陪审法院、自治及议会制。”不过,审判公开原则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主要包括:使被告人的羞耻心受到斫伤,不利于其悔过自新;有些案件会刺激民众使之形成某种印象,发生不良影响;对于某些生理、心理未臻成熟或者存在缺陷者产生心理不良损害。因为这一缘故,审判公开原则不是一项绝对原则,法律允许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加以例外规定。

本案涉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公开审理原则。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凡涉及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二是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在何种特殊情况下,这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公开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斟酌决定。一般认为,为了防止未成年人精神上受创伤,影响其健康的成长,不作公开审理为宜。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当其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并且对群众有较大教育意义的,也可以公开审理。在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判的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考虑到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或邀请他们到庭。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参加旁听,不得向外界传播或者提供案件审理情况。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案情】

某日上午,从甲地开往乙地的长途汽车行至途中,车上四名歹徒突然手持凶器抢劫乘客财物。在抢劫中,有一乘客反抗,被一歹徒当场刺死,共抢走现金5万余元。歹徒抢劫后跳车逃走。司机将车开到当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即立案时行侦查,对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因车上乘客共有38名,人数较多,而侦查人员人手少,所以决定每名侦查员对一名乘客,分别进行询问。在汇总询问结果进行案情分析对,发现每个乘客对犯罪嫌疑人的描述都不一致,甚至差别很大,难以确定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于是该公安局召开乘客座谈会,在座谈会上,乘客们互相提醒、讨论,最后形成统一认识,确定了四名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据此,该公安局继续进行下一步的侦查活动。

【问题】

该公安局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询问证人、被害人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言词方式向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的一种侦查活动,是查明案惰,揭露犯罪行为的一种重要途径。为了防止证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通,保证证人证言起初可靠和保守案情秘密,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2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也就是说,询问同一案件的几个证人时,应当分别进行,个别询问,询问某一证人

进,不得有其他证人在场。本案中,公安局在证人、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描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召开座谈会,认证人、被害人互相提醒、讨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座谈会最后形成的材料也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

询问证人、被害人还应该注意的事项有:

1、询问地点可以是在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在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侦查人员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才能在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

3、询问时应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患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侦查人员应不失愿意地制作询问笔录,笔录应交证人、被害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差错或者遗漏,证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正或者补充。笔录核实无误后,应当由证人、被害人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在笔录是签名。如果证人、被害人愿意提供书面证言或者书面陈述,应当允许,但不能代替口头询问。

上诉状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案情】

被告人张某于某日晚7时许,尾随被害人王某至某公共汽车站附近,将其拦住,强行要求与王某“交朋友”,遭到被害人拒绝。张某将被害人胁迫到一楼户的僻静处,双手掐住被害人颈部用力向墙上碰撞,并用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然后强行猥亵,因有过路行人,罗某逃跑,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法定的程序,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强制猥亵妇女罪,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的第八天,被告人通过邮局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可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时已是判决宣告后的第13天,但人民法院仍然接受了罗某的上诉,并依照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

【问题】

法院应否受理罗某的上诉?为什么?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根据本款规定,上诉状在邮递途中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路途上的时间,是指诉讼文件在途时间,即诉讼文件自发出、送出后至送达所用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是指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前已经交给邮电机关的,邮寄途中的时间不计在法定期间内。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后第八天将上诉状交邮,上诉审法院接到时虽然已超过10天,但并未按超期对待,仍然接受了被告人的上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涉及多个犯罪地点的审判管辖

【案情】

被告人马某03年春节期间在甲县车站、码头等处实施盗窃,得赃款5000余元。03年4月,马某的邻居沈某准备开个杂货店。马某对其谎称认识人,能够为其购买低价商品,骗得沈某8000元作为代购货款,后携款潜逃至乙县。马某在乙县将钱财挥霍后,又来到乙县火车站,正当他对乘客预行扒窃之时,被车站民警发现,当场抓获。

【问题】

本案宜由哪一地的法院进行审判? 【法理分析与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25条规定,几个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其中,“主要犯罪地”是指,案件涉及多的地点是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犯罪行为地,或者一人犯数罪是主要罪行的实施地,以及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行为实施地。在本案中,马某一人犯数罪,甲县为主要犯罪地,因此可由甲县法院审判。

杀人案件应当收集的证据种类

【案情】

赵某与王某是邻居。2008年10月7日,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用匕首刺向赵某,被赵某挡开。随后,赵某用菜刀将王某砍伤。邻居钱某见状,当即拨打了110电话。赵某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弃刀而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了现场的匕首、菜刀及血迹。事后,赵某在家人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承认了砍伤王某的事实,并提出自己有间歇性精神病。于是,公安机关指定医院对赵某进行了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结论显示:赵某一切正常。王某与钱某也分别到公安机关进行了陈述。

【问题】

此案中有哪些证据?分别属于哪一种证据种类? 【法理分析与参考答案】

我国刑诉法根据证据外部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划分为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本案中的证据及其所属种类如下:1、公安人员现场勘查记录——勘验检查笔录;2匕首、菜刀——物证;3血迹——物证;4指定医院关于赵某精神状态的医学鉴定——鉴定结论;5钱某的陈述——证人证言;6王某的陈述——被害人陈述;7赵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拘留逮捕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案情】

2008年5月10日,钱某在某商场对王某实施盗窃,被王某发现。王某将其扭送至某公安机关。公安人员于当日将钱某拘留,并于5月20日向某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某检察院于5月2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将钱某继续羁押至8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

【问题】

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法理分析与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拘留期限违法。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本案中,公安机关于5月10日对钱某进行拘留,5月20日才提请批捕,超出了法定的拘留期限。

2、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期限违法。根据刑诉法规定,应为7日,而本案中检察院8日后作出决定,超出期限规定。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释放钱某的行为违法。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后,继续羁押钱某的作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刘某受贿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

【案情】

被告人李阳,原系某银行支行行长。200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发其受贿57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认为有证据证明其受贿,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李某受贿案立案侦查。200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2008年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李某被取保候审。该案于2008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5年。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问题】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与法律分析】

1、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2)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3)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4)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2、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

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赵某杀人案件诉讼程序问题

【案情】

2008年1月4日某市公安局对赵某(男,24岁)、钱某(男,21岁)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赵某、钱某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赵某、钱某故意杀人案于2008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钱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钱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杀人是由于赵某的胁迫,由于害怕赵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杀人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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