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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
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8]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29 【实施日期】2008.01.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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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煤炭局牵头组织,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 二、验收标准及适用范围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了全省煤矿基本建设矿井复工、生产矿井复产验收统一标准(见附件)。
本方案适用于节假日停产、区域性停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矿井等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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