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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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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6.旅游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是游憩活动的一部分,是一种人类体验,一种社会行为,一种产业,同时也是一种地理现象。[24] 保继刚,楚义芳.旅游地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7.旅游是指人们离开其日常工作和居住场所,前往目的地的暂时性移动,在目的地逗留期间所从事的活动和为满足他们的需求所提供的设施。[25] MATHIESON,ALISTER,WALL,GEOFFREY.Tourism: economic, physical and social impacts, longman, London[A].转引自:威廉· 瑟厄波德.全球旅游新论[C].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 8.旅游是人们离开通常居住和工作的地方,暂时前往目的地的旅行和在该地停留期间所从事的活动,以及(旅游目的地)为满足旅游者的需要而创立的各种设施。[26] COOPETC,FLETHET J,GILBERTD,WANHILL S.Tourism: princi- ples and practices[M].London, Longman Group Ltd,1993. 9.旅游是直接为离开家庭环境的人们的商务、娱乐和休闲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的组合。[27] SMITHS L J.Defination tourism: a supply-side view[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1988,15(1):179-190. 第三类 10.旅游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所产生,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发展的一种综合性社会活动。[28] 罗明义.旅游经济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 11.旅游所研究的是离开惯常居住地的人,满足他们需求的产业以及他们和这个产业给东道地区在社会文化、经济和实体环境等方面所带来的影响。[29] JAFARI,JAFAR.Editor’s page, annals of tourism, volume 1: the phenomenon, sterling publishers private limited, new delhi, India, 2 [A].转引自:威廉·瑟厄波德.全球旅游新论[C].北京:中国旅 游出版社,2001. 12.旅游既不是现象,也不是简单的一系列企业,它是包括人类行为、资源利用、及与其它人、经济、环境之间相互关联的人类活动。[30] BULL,ADRIAN.The economics of travel and tourism (2nd edn)[M]. Melbourne: Longman Cheshire,1995. 13.旅游科学专家国际联合会定义,即“艾斯特”(AIEST)定义:旅游是非定居的旅行和停留而产生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不包括永久的居住和赢利活动。 [19] BURKARTA J,MEDLIK S.Tourism: past, present and future[M]. London, Heinemann,1981.39-41. 14.旅游系统指人们自行决定离开常居地去旅行并临时在外停留一夜或一夜以上的活动,但不包括在出游线路各点上为赚取报酬而进行的旅行。旅游系统由旅游者、客源地、移动路线、目的地和旅游业五个要素组成。这五个要素在空间和功能上互相联系。[31] LEIPER N.The framework of tourism: towards a definition of tourism, tourist, and the tourist industry[J].AnnalsofTourismResearch,1979, 6(3):390-407. 15.旅游是非定居者出于和平目的的旅行和逗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 [17] 李天元.旅游学概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164- 165.

第一类定义从旅游者角度出发,把旅游定义为旅游者的活动,如定义1—5。其中,定义2比定义1更全面地诠释了旅游活动的目的,并限定了活动的性质是和平健康的。定义3中WTO不同时段的三个定义,反映出人们对旅游活动认识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中,1995年的定义比较客观地反映出旅游活动的内涵:①将旅游者活动的时间限定为不超过一年,使旅游与移民区别开来,便于旅游研究与统计;②定义了活动内容,认为休闲、商务或其它目的的活动都属于旅游活动,取消了1991年该组织对旅游活动的性质是非赢利性质的限制。在旅游研究实践中,实际上很难将赢利性质的旅游活动从旅游活动中分离出去,把商务活动人员的住宿、餐饮、娱乐等消费从非赢利性质的旅游者的同类消费中剥离出来不仅困难而且没有必要。因此,1995年的定义将包括商务或赢利活动在内的各种活动归属为旅游活动,能更加科学地反映客观实际。

第二类定义从旅游供需角度出发,认为旅游包括旅游者的活动和目的地为旅游者提供的设施,如定义6—9,比较客观地反映出旅游现象的主体构成及其活动目的,可以说是把旅游归属为经济学范畴的定义。其中,定义7和8提出了旅游由需求方———旅游者的活动和供给方———满足旅游者活动需求的设施组成,这两个定义没有指出提供各种旅游服务与产品的不同供给方之间是以什么方式联系的。Smith的定义9则明确了供给方是通过“企业的组合”发生关系的,它不同于其它所有的定义,第一次从供方角度明确定义旅游是满足旅游者活动需求的企业组合,属于企业经济活动研究范畴。

第三类定义从综合角度定义旅游,考虑了旅游者活动、旅游产业活动、及两类活动与目的地之间的关系,内容更加完善,如定义10—15。其中,定义11和12都明确提出旅游供需活动之间及其与目的地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的关系。定义13和15提出旅游是指旅游者的活动和该活动所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现象”的内容很广泛,可以指为满足旅游者的设施,也可以指旅游目的地产业现象和旅游引起的社会文化、经济、环境问题等现象,可以单独指产业现象、经济现象、社会文化现象、环境影响等,或者指这些现象的综合及其相互关系,并且随着旅游的发展,“现象”可以不断得到补充,这使得1940年代提出的“艾斯特”定义到今天仍然流行。但是“现象”的内涵很丰富,外延也很宽泛,不同理解会导致旅游学研究基本内容难以统一。定义14把旅游供需活动看成是一个系统,并按空间和功能进行了要素划分,认为旅游系统由旅游者、客源地、移动路线、目的地和旅游业五个要素组成,为利用系统方法研究旅游提供了可能。

3.2 对三类旅游定义的评价

以上三类旅游定义使旅游研究从单纯旅游者的活动,扩展到旅游目的地设施,进而扩展到对目的地的综合影响上,是对旅游发展客观过程与现象的主观反映。在旅游者出游活动的初始阶段或目的地旅游开发活动之前,到达目的地的旅游者的人数很少,旅游被看作是一种游娱、消遣、非生产性质的社会文化活动,研究的是旅游者身心愉悦的需求。这一阶段许多目的地的旅游活动并不需要货币交换就能完成,如徒步旅行者在比较原始的环境中的愉悦享受和所接受的免费住宿、食物款待等。所以,这一时期旅游研究以旅游者的活动为内容,旅游反映的是一种文化行为和社会现象。

当旅游者大量增加时,旅游者活动形成一定的规模,旅游目的地建立起相应的旅游设施,专为旅游者服务,使旅游供给活动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并向产业化发展。旅游产业化发展带来了“旅游现象的异化、旅游发展目标和动机的蜕变”[32]。旅游的文化行为和社会现象的概念逐渐向产业化和机构化的概念转变,旅游定义很自然地将旅游供给设施与经营活动包括进去。旅游研究也从单纯研究旅游者身心满足需求,扩展到旅游供给活动的经济利润方面,旅游供需活动成为旅游研究的主题。

在旅游供需活动发展到一定时期时,人们发现一定规模的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业的供给活动除了为旅游目的地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外,还产生了许多对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严重负面影响,旅游研究的内容开始扩展到旅游者活动和旅游产业活动对旅游目的地的综合影响方面。于是,出现了第三类“旅游”定义,这类定义比较客观地涵盖了现代旅游发展的实际内容。

笔者认为:旅游及其所引发的所有现象都是由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和旅游活动引发的。没有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与旅游活动就不会引发旅游供给,也就不会引发各种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影响等。因此,定义旅游这一概念只能从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与旅游活动出发,而不能从其引发的关系和现象出发。旅游与劳动等概念一样,是一种人的行为,是一种经历,一种活动,是它本身,而不是它所引起的什么“关系”或“综合现象”。定义旅游概念,必须严格区分学术性定义和操作性定义。学术性定义是理论层面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旅游学科的构建;技术性定义属操作层面,只限于满足实际工作中统计计量的需要,而不能应用于科学研究领域。因此,就学术而言,旅游的定义只能锁定在狭义层面,即旅游是“旅且游”,“是人们利用闲暇时间对非惯常环境的一种体验,是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

关于国内外旅游定义的思考

从上面综述的定义来看,国内外诸多旅游定义存在着很多分歧点,本文仅选取了其中两个分歧点来进行简要的分析。

第一层面分歧: 旅游是指人的活动,还是人的活动所引发的现象和关系?

这一层面的分歧,是早期旅游研究者给我们带来的最大分歧,歧义之大,不亚于申葆嘉先生所指的旅游“经济”属性论和“社会文化”属性论的差异。

因为无论是将旅游视为经济现象,还是社会文化现象,都是将旅游看作一种由人的旅游活动所引发的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总和,相当于说“旅游 = 旅游活动 + 旅游活动影响”,也就是谢彦君所批评的“鸡 =鸡 + 蛋”的逻辑谬误。其典型代表,就是瑞士学者亨齐克和克拉普夫(Hunziker&Krapf)在1942年所做的定义,以及在此基础上被“旅游科学专家国际联合会”(简称“艾斯特”,AIEST)1981 年接受的定义: “旅游是非定居的旅行和短暂停留而引起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对于这一定义所带来的弊端,谢彦君在《基础旅游学》第二、第三版中做了详细分析,认为它为旅游概念的泛化现象奠定了基础,使人们混淆了旅游与旅游学、旅游业的关系,也使旅游的本质被遮盖。而对支持此类定义的 4 种理由的可靠性,王玉海又做了逐一分析,并予以否定。笔者认为,谢彦君、王玉海的这一分析已相当深入,结论是经得起科学和常识的双重检验的。事实上,依照张凌云、王玉海的列举和分析,在国际30 种定义中,也以持“旅游是人(旅游者)的活动 ”的观点占多数; 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也确定在这一前提下。而“现象总和”论最恰当的所指应该是“旅游现象”,或者“旅游学研究对象”。这一点,申先生的坚持是完全正确的。张凌云修正后的定义也做出了这种区分。

第二层面分歧: 旅游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具体由什么决定?

对于旅游本质问题,国外学者虽有涉及,但很少直接展开论述,有些包含在旅游定义的

表述中,如在张凌云所列举的 30 个定义中,第 8、第 9、第 12 个定义属于从目的角度界定旅游。谢彦君是国内最早提出旅游本质问题的代表。他认为,旅游(活动)的本质应该由其目的决定。因此,他先后提出了旅游概念性定义的“审美—愉悦”说( 1999) 和“愉悦经历”说( 2004) ,以及最新修正 的“休 闲 体 验”说 ( 2010,2011)。从表 1 可以看出,尽管不同时期谢彦君对旅游定义的表述方式有所区别,但“愉悦”目的和“体验”特征是谢氏旅游概念一直强调的核心。国外少数论及旅游本质的文献也持这种态度,例如,利珀认为“旅游最好被定义为旅游者的理论和实践,这里的旅游者指为休闲、放松而离开家乡到其他地区或国家旅行的人”。 伯卡特和梅特利克(Burkart&Medlik)也说,“多数旅游是消闲活动??而娱乐常常是旅游的主要目的”。国外文献一直称这部分旅游者为以愉悦(pleasure)为目的的旅行者,而且西方学术界对旅游行为和旅游现象所做研究的主体对象,也一直是这类纯粹旅游者。这或许可以证明谢彦君的“愉悦目的论”并非孤家寡言。不过,张凌云、王玉海对“愉悦目的决定论”提出了质疑,主要理由可概括为两点:

(1)人们外出旅游的动机复杂多样,无法穷尽各类动机和目的; “愉悦”同样难以概括全部旅游行为目的,因此存在概念不周延问题。

(2)定义一旦出现“反例”,就说明并未找出事物的本质。

对于这两点质疑,笔者认为有一定道理,但却不够充分,仍有商榷余地。对于他们所列举的两个反例———探险旅游和参观“万人坑”的旅游无法用“愉悦”目的来解释,笔者以为从美学角度看,悲壮美也是一种美; 从哲学和心理学角度看,心灵的洗礼和各种情感的释放都能给人带来愉悦的享受。克服困难、自我挑战的探险旅游肯定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愉悦感; 观看“万人坑”也能让人对屠杀者的罪行进行谴责,对战争给人类带来的伤害进行反思,对人性的复杂、生命的脆弱生发感慨,这些丰富的情感体验(释放)和认知升华,无疑也是一种精神上的愉悦。至于应该如何看待“反例”,即证伪原则在科学理论界定中的作用也值得再商榷。波普尔(Popper)提出证伪理论,是强调应该用证伪主义而不是经验主义去验证科学理论,因为一切理论和原则都可以被证伪,不能被证伪的理论不是科学理论。反过来,经验虽然不是知识的来源和基础,但却是检验知识的标准,它可以证伪科学理论。因此,波普尔所强调的其实是这样一种观点,即进步需要一种批评性的结构,所有的科学都只是一种猜测和假说,它们不会被最终证实,但却会被随时证伪。“我可能错了,你可能是对的,经过一番努力,我们可能离真理就更近一步”。因此,这里的以个例否定理论整体,并不是说这个理论一无是处,而是有待完善。这是从方法论角度上阐述经验主义和证伪主义谁更适合用来判断科学理论,而不是对所有存在“反证”可能的科学理论的否定,否则,世界上就难以有那么多科学理论的诞生,因为包括相对论等理论日后都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反证。还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王玉海的商榷文章,只是针对谢彦君的旧论。从表 1 列示的旅游定义可以看到,谢彦君和张凌云的观点都有一个自我演进和逐步提高过程,王玉海商榷之文中只注意到了张凌云的观点演进,却忽略了谢彦君自我修正的最新观点(而且谢的最新观点同样发表在《旅游学刊》上),这显然是一个不该有的疏漏,使其质疑的针对性存在一定程度不足。

那么,在质疑他人并做出修正后提出的观点是否更加周延,更接近科学理论的表述方式? 理论上应该如此。从张凌云 2009 年的定义以及王玉海对张修正后的定义来看,它们与谢彦君 2010 年之前定义的显著差异是: (1)使用“非惯常环境”代替谢彦君定义中的“异地”。(2)直接提出“非惯常环境下的体验”是旅游的本质,将以前谢在定义用词之外所强调的“体验”概念直接用于旅游定义表述中。(3)附加了旅游是“一种短暂生活方式”的界定。 (4)王在张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闲暇时间”的界定。这几点差异所体现出的进步,或者说张凌云旅游定义的突出优点,在于将谢彦君一直强调的“体验”本质首次直接用在旅游定义表述语句中,避免了谢以前(2010 年前) 理论中对于旅游本质到底是“愉悦目的”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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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6.旅游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是游憩活动的一部分,是一种人类体验,一种社会行为,一种产业,同时也是一种地理现象。[24] 保继刚,楚义芳.旅游地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7.旅游是指人们离开其日常工作和居住场所,前往目的地的暂时性移动,在目的地逗留期间所从事的活动和为满足他们的需求所提供的设施。[25] MATHIESON,ALISTER,WALL,GEOFFREY.Tourism: economic, physical and social impacts, longman, London[A].转引自:威廉· 瑟厄波德.全球旅游新论[C].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 8.旅游是人们离开通常居住和工作的地方,暂时前往目的地的旅行和在该地停留期间所从事的活动,以及(旅游目的地)为满足旅游者的需要而创立的各种设施。[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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