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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发[2009]56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1.19 【实施日期】2009.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汇发〔2009〕5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限额监管,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1 / 2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
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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