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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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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鄂审法发〔2011〕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本规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程。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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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内设投资审计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政府投资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对其他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根据需要,也可以适时分段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但不得将整个审计事项委托给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行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分离制度。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进行,一人不得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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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审计组不能完全由外聘人员组成。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专业人员不得担任组长和主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审计机关支付。

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被审计单位承担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的费用,也不得要求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审计人员和聘请的外部人员实施现场审计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或移送其他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及风险防范

第一节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审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二)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三)审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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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投资决策财务评价是否可行;

(五)项目建设筹融资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应建设条件强行违法建设; (三)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是否存在因项目建设选址不正确造成损失浪费;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能否满足建设和设计要求; (六)投资决策采用的分析数据是否科学正确;

(七)是否存在因投资决策经济分析失误导致项目投资效益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八)决策程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九)决策资料不完整不真实;

(十)决策采信和依赖的数据来源不合法,不科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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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鄂审法发〔2011〕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本规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程。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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