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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
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晋市政发[2007]18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3 【实施日期】2007.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了切实稳定我市的低生育水平,进一步加大全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力度,加大对我市政策外生育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严格按照《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的标准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最大限度减少政策外生育,彻底杜绝不按政策生育二胎现象,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超生对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采取的一项重要经济限制措施,是对社会相应增加公共投入的经济补偿。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对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依法规 1 / 2
范生育行为,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起着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
一认识,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和《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规定的征收程序及征收标准进行征收,不得擅自降低标准,不得随意变通。
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各地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要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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