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文字冗长、需做较大修改的文稿,可提出修改意见,由拟稿人进行修改。勾划较乱的文稿应由拟稿人誊清后再送领导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 签发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三条 复核
公文缮印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二十四条 缮印、用印、分发
(一)签发后的文稿由文秘部门编号、缮印。缮印必须符合规定格式,字迹清楚无误,整洁美观,份数准确。 (二)缮印文件均由拟稿人负责校对。重要文件应进行两次或多次校对,以确保质量。
(三)公文盖章只限于发出和存档的公文,留作他用的公文不盖章,印章要盖得端正、清晰,严防错盖、漏盖。 (四)上报的文件一定要严密装封,并严格执行文件传递签收手续。凡属重要文件,一律不得托人代捎。 (五)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底稿与正本3份由****公司办公室收存备查。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六条 签收
收文人在送文本上签字,表示文件收到。收文人要对收进的文件进行认真清点,检查有无错收、缺页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解决。
第二十七条 登记
收到的公文要加盖收文章,编写收文流水号,并逐项登记公文的收文机关、制发机关、发文字号、标题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核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可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拟办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
时限。
第三十条 批办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一条 承办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立即退回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不得横向传递。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协调或裁定。
办理完毕的文件应及时交还文秘部门。 第三十二条 催办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三十三条 公文传递要以文秘部门为中心点,各承办部门收、还文件均直接与文秘部门交接,不得横向传递。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四条 公文办完后,应按照****公司有关文书立卷归档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五条 归档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七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九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审核、用印、归档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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