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日本、韩国融资融券业务的考察报告
保证券(证券公司利用转融资买入证券),依照日本证券存管和过户制度的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将直接作为受益人获取相关权益;但由于部分证券此前已融出,故需解决权益补偿问题。证券金融公司将向转融券的证券公司收取相关权益,并转移给转融资的证券公司。
若为派发现金股利,则证券金融公司将按扣除预扣税之后的金额向转融券的证券公司收取,并支付给转融资的证券公司。
若为新股认购权利或认购权证,则先将该权利换算为现金,以现金结算的方式处理权益补偿。如果在接受转融资的证券公司提交的新股认购申请后,相关认购权利或权证仍有剩余的,则通过竞标方式拍卖以确定认购权利或权证的价格。而如果相关认购权利或权证全部被用于新股认购申请,并无剩余认购权利或权证可供拍卖,则以最后含权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础,按照约定的公式计算认购权利或权证的价值。
若涉及投票权及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使,则对于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账户中仍存留的相关担保证券(证券公司利用转融资买入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将直接行使投票权。根据日本目前的信用交易制度安排,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须与证券公司签署相关合同,允许证券公司行使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投票权;而证券公司在从事转融通之前亦须与证券金融公司签署相关合同,允许证券金融公司行使证券公司转融资买入证券的投票权。不过,上述做法并不适用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充抵保证金的相关证券,该保证金代用证券由原出质人作为受益人直接行使投票权。
在韩国,由于韩国证券金融公司近年来几乎没有转融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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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证券公司申请转融资而提交的担保证券不会被融出,相应不涉及因融券业务而带来的复杂的权益补偿问题,故而权益分派问题相对易于处理。但就韩国证券存管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所构建的证券借贷平台而言,则涉及融券业务所导致的权益补偿问题;两者的处理模式基本相同,融券方需要向借出方偿付与证券权益分派相关的经济利益;但不包括投票权,借出方的投票权将随同证券的借出而丧失。具体而言:
若为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则在分派日,证券存管公司或证券金融公司将向融券方收取资金并支付给借出方。
若为股票股利,则融券方必须在新股上市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将相关股票交付给借出方。
若为新股优先认购权,则借出方必须在认购截止日之前提出认购意向并将相关认购款支付给证券存管公司或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存管公司或证券金融公司将在认购日把该认购款支付给融券方。融券方必须在新股上市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将相关股票交付给借出方。
(四)转融通业务的风险管理
1、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风险管理
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主要通过授信额度管理、担保品管理、强制平仓、超贷标借机制和限制转融通规模等措施,管理转融通业务风险。
(1)授信额度管理
目前,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对转融资业务实行授信额度管理。历史上,日本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融资总额由日本中央银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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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将央行的限额分配给不同的证券公司。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日本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日本中央银行不再干预证券金融公司融资总额。目前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一般根据自己的业务判断来确定融资总额,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融资融券交易的利用情况、转融通利用情况、公司自身筹措资金的能力、金融市场趋势和市场动向等等。在确定融资总额后,证券金融公司再结合各家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定期确定对每家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尽管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采用授信额度管理,但这种额度管理并非刚性的约束。如果证券公司超过该授信额度,证券金融公司并非马上停止向该证券公司提供转融资,而只是要求证券公司就超额融通部分追加保证金(即提高超额融资部分适用的保证金率),通过市场化的调节措施来控制证券公司的融资需求。
(2)担保品管理
依据日本《证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贷借交易贷出规程》(日文之“贷借交易”即本文所指的“转融通”)第三章的相关规定,获得转融通的相关证券公司须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相应的担保品。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融通担保品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转融资业务所收取的信用交易买入证券,二是转融券业务所收取的信用交易卖出资金,三是保证金(可用证券作为替代,但证券须按一定的折扣比率计算担保品价值)。
证券金融公司会对证券公司提交的担保品实施盯市管理,在担保品不足时要求证券公司追加担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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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平仓
从一般意义上讲,当证券公司出现违约行为,譬如,到期未履行偿还责任,或在债务存续期内未及时补足担保品,证券金融公司有权对证券公司提交的担保品实施强制平仓。在强制平仓之前,一般允许违约证券公司自行平仓,之后方由证券金融公司委托其他证券公司代为平仓。但从实际运作的情况看,证券金融公司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类强制平仓事件。对于强制平仓问题,证券金融公司认为:发生这种事情是不可思议的,存在此类违约行为的证券公司根本不可能在日本生存下来。
(4)证券超贷的风险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顺利运作需要有充足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从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实际运作经验看,资金来源一般不成问题,而证券来源则相对较为有限,一般包括证券公司提交的转融资担保证券以及向相关机构投资者筹借的证券。为了尽可能规避证券超贷所带来的业务运作风险,证券金融公司采取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多种防范措施,保证标准信用交易转融通的顺利进行。
一是合理确定融券品种。在确定融券品种时,证券金融公司将结合相关历史数据和经验分析特定证券是否具有足够的融券券源,必要时还会与大量持有该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事先签署相关合同,以确保需要时可筹借到证券。如果没有足够的把握确保券源充足,则一般倾向于将其排除在融券品种之外,只列为融资品种,如JASDAQ市场的证券大多为融资品种而非融券品种。
二是通过公开标借机制,利用市场价格调节融券需求。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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