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代理股权激励项目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税务部门等查询,了解公司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
律师尽职依据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判断公司财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
第三十三条 律师尽职调查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股本总额和股东结构是否发生变化。律师尽职查阅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时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股东股权凭证,核对公司股东名册、工商变更登记,对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判断,核查公司股本总额和股东结构是否发生变动。
第三十四条 律师尽职调查公司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及其他使公司在资产规模、营业记录方面发生重大改变的资产重组。
律师尽职查阅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有关资产重组合同及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咨询公司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判断公司是否存在上述事项。
第三十五条 律师尽职调查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 律师尽职与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交谈,取得其股份是否存在质押等转让限制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声明。查阅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核实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律师尽职调查公司主要财产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他争议。
律师尽职查阅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
营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核实。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进行实物资产监盘,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第三十七条 律师尽职调查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律师通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交谈,查阅相关合同、公司董事会决议,咨询公司法务人员,发函询证等,调查公司债权债务状况,重点关注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
第三十八条 律师尽职调查公司对外担保的合法性。
律师尽职询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咨询公司法务人员,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审查公司的担保合同、其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及其他相关合同,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董事、经理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律师尽职调查公司的纳税情况。
律师尽职询问公司税务负责人,查阅公司税务登记证,关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律师尽职查阅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报告等资料,向税务机关查询,关注公司是否受过税务部门的处罚;如有大额欠缴税款情况,应关注其形成原因及纳税资料是否完备;如有延期纳税的行为,应查阅有关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件,关注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或罚款。
律师尽职查阅公司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判断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四十条 律师尽职调查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律师尽职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咨询法务人员,向环境保护部门、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解,重点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受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公司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是否受过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律师尽职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律师尽职询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咨询公司法务人员,查阅公司的重大合同、董事会会议记录,取得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对业已存在的或有事项的确认证据,分析公司的法律费用,判断公司是否存在上述事项并揭示其法律风险。
第四十二条 律师尽职调查董事长、总经理及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涉诉情况。律师与董事长、总经理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交谈,取得其书面陈述,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的意见,调查其是否存在违反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法规的情形及诉讼情况,分析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并揭示法律风险。 第六章 股权激励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其负责。
第四十三条 律师尽职调查时,若公司或其工作人员对尽职调查工作不予配合,至使尽职调查范围受限制,导致律师无法做出判断的,律师应在尽职调查报告扉页就此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在尽职调查报告扉页,律师应声明:已对公司的法律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律师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尽职调查涵盖的期间、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和方法、发现的问题、评价或判断的依据等。
第四十六条 律师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的独立性; 2、公司治理结构; 3、公司的法律风险;
4、公司的财务风险; 5、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6、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与合规性; 7、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及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及反担保措施; 8、公司是否存在委托理财及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9、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第六章 股权激励律师尽职调查附则 第四十七条 律师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 尽职调查报告应注明报告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律师应对尽职调查报告连同股权激励项目其他法律文件进行归档备查。
第五十条 律师把归档的法律文件复制,应委托人要求,可以提供给委托人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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