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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发〔2014〕134号伊金霍洛旗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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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4:35:45

设项目计划,取消建设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格。各相关部门依法追缴或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补缴已减免的税费。

(五)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旗房委办追回所购住房或者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并依法追究责任;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核查、审批等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办法由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经评估认为应当继续施行的,重新公布。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1?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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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计划,取消建设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格。各相关部门依法追缴或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补缴已减免的税费。 (五)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旗房委办追回所购住房或者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并依法追究责任;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核查、审批等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办法由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经评估认为应当继续施行的,重新公布。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11?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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