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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和《广西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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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4:42:34

实习人员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应当为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敦促实习人员按时、全程参训。

第三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广西律师协会组织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课程书面考试和遵守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情况。参训人员培训课程考试卷面分全部及格、遵守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经考核合格的,由广西律师协会发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广西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可以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示范性集中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不再参加广西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六条 实习考核包括集中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抽查考核和面试考核。

集中培训考核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进行。

实务训练考核由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共同负责。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实务训练期间接受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全面考查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的尺度。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且遵守《实习协议》,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给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和考评意见,并随同实习人员的其他面试考核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给律师协会核查和存档。

抽查考核由申执委负责组织。实习期间,申执委根据管理需要或投诉情况,不定期对实习人员的专、兼职实习活动进行抽查考核,并将抽查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在抽查考核过程中,如果发现实习人员存在虚假实习行为或其他实习禁止行为的,即为抽查考核不合格。

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具体人员构成比例由广西律师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逾期未申请面试考核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实习人员因生育、重大疾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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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律师协会,实习人员可以待相关情况消失之后向律师协会提出面试考核申请。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考核申请书和实习总结报告;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实习证》;

(七)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党组织关系已转入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实习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党组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实习人员同底版小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张; (九)律师协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十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交的面试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安排实习考核委员会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面试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面试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安排由律师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实习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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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面试考核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面试考核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经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

(二)安排实习考核委员会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实习人员自述实习经历、收获和体会;

考核人员以实习人员提交的面试考核申请材料所记载的相关内容为基础,并结合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及品行表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答辩;

(三)考核人员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作出考核评价,并经过集体讨论形成面试考核结果;

(四)面试考核结束后,律师协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对面试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申执委提出异议。

第四十二条 面试考核结果公示期满后七日内,实习考核委员会结合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抽查考核和面试考核情况以及公众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异议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实习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负责人根据实习考核委员会形成的实习考核意见签字确认。经律师协会负责人签署考核合格确认意见的,予以核发《实习人员面试考核鉴定意见书》和《实习人员登记表》。各市律师协会核发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鉴定意见书》和《实习人员登记表》需同时抄报司法行政机关及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一)完成广西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各项任务并取得广西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实习期间有被抽查的,被申执委评定为抽查合格; (四)面试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审查; (五)面试考核结果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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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二)没有通过抽查考核或集中培训考核的;

(三)实习人员通过面试考核申请的审核后,未事先书面请假而无故缺席面试考核的;

(四)没有通过面试考核的; (五)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虚假实习的;

(六)实习期间以及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存在异议或投诉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情形的。

实习人员存在前款第(一)、第(六)项所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且情节轻微或者存在前款第(二)、第(三)、第(四)项所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的,应延长一至六个月的实习期限;实习人员存在前款第(五)项所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已进行的实习无效,情节轻微的应重新实习,情节严重的,在实习考核委员会作出考核不合格决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实习;实习人员存在前款第(六)项所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待其被反映或投诉事项确已改正后,方可重新实习;实习人员存在前款第(七)项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的,视具体情况作处理。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虚假实习,是指实习人员仅在具备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挂名,其本人并没有真正在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辅助性律师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以及实习指导律师并没有实际履行对其实习管理和指导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律师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考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组织申执委对在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

对有证据证明通过实习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考核合格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时将有关情况抄报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结果或被撤销考核合格决定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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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应当为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敦促实习人员按时、全程参训。 第三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广西律师协会组织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课程书面考试和遵守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情况。参训人员培训课程考试卷面分全部及格、遵守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经考核合格的,由广西律师协会发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广西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可以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示范性集中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不再参加广西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六条 实习考核包括集中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抽查考核和面试考核。 集中培训考核按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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