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处理
1.根据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高层管理人员是指中国境内企业的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2.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的规定,企业的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董事费、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其任职期间是否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特殊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对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收入,按下列原则处理:
1.如果该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或税收协定规定的一个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的工作期间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或税收协定规定的183天,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董事费、工资薪金所得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果该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税收协定规定的183天,但不满一年的,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与其从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境外履行职务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或雇主支付的董事费、工资薪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3.如果该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其取得的分别由中国境外企业和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其临时离境期间并符合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有关中国境外工作期间规定的,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部分免于征税。
4.对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取得的董事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对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因担任与董事职务无联系的其他从事直接管理的职务而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此时,应判定该董事在该企业具有董事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分别就其以董事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该董事在该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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