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默勒二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第二节 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的,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报分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
(二)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有防灭火专项措施,专项措施随设计报公司审批;并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
(三)煤柱留设必须要考虑防火需要,应视煤层硬度、裂隙发育以及采场压力等情况留设足够宽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
(四)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
第一百九十条 在采区、工作面设计时,其巷道布置、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风门、调节、密闭等)等方面要满足防灭火的要求,特别是工作面结束封闭密闭墙的位置要在设计时预先选择。设计过程中做到避免过多产生废巷、联络巷。
根据自然发火期的长短合理确定工作面设计参数,确保工作面的推进速度满足防火要求。在日常的通风系统调整时,要充分考虑有利于防灭火的需求,合理选择通风设施的位置,使其附近的采空区密闭处于同压状态,或尽可能减小进回风侧密闭间的压差。
第一百九十一条 项目部(矿)必须建立健全注浆防灭火系统。地面建永久性注浆站,其容量必须满足矿井的最大注浆量要求,主干管路敷设到各采区甩道口。支管敷设到分层开采的上分层工作面、放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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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工作面和各个采空区密闭;对于实现“一井一面”的采煤工作面,注浆支管的敷设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根据地质、设备等因素综合确定。
注浆管管径:主干管不得小于4吋,支管不得小于3吋。
第一百九十二条 合理安排采掘接续。工作面回采期间严禁在下分层或上下区段沿空巷道掘进;沿空送巷时,临近采空区必须经注浆充填稳定后方可施工,在采空区下部施工时必须制定防溃浆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 项目部(矿)由项目部经理(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b)火区管理措施; c)发生火灾时的应变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煤炭自燃火灾预兆时,要立即向项目部(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按规定通知项目部(矿)领导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并报分公司调度室及通风调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矿井一旦发生煤层自然发火事故,矿必须按照火灾应急预案执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矿井建立自然发火事故追查制度。凡发生自然发火事故必须进行分析,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教训、责任、防范措施及结论意见。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针对性的防止煤炭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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