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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预拌混凝土与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专项规划(2017-2030)
3、促进清洁生产技术交流
汉寿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网站、内部刊物,以及举办技术交流培训等形式,及时发布和提供行业最新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情况。
4、开展清洁生产评估工作
汉寿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预拌混凝土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制定相应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引导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作,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三、企业规模要求
为了避免资源浪费和低水平同质建设,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更符合行业发展需求,建议预拌混凝土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模在考虑行业发展需要的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 号)》中的工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控制用地规模。
建议规划中生产企业规模标准为:建议设计产能不小于20万吨,占地面积不小于15亩。
四、安全防护要求
预拌混凝土与预拌砂浆企业的安全防护距离,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通过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软件计算,得到其安全防护距离。参照《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建议城镇地区避让集中居住区与环境敏感区距离200米以上;农村地区避让集中居住区与环境敏感区距离10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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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套设施要求
1、道路
企业用地周边应有较为完善的道路网,与交通性干道连接便捷,连接至厂区的道路不能小于9米。
2、供电
无高压用电要求,需配置500KVA变压器.。 3、供水
供水来自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在满足生产用水的同时,还需满足生活、消防用水及实验室用水。
六、 厂区设施要求
1、预拌混凝土设备要求
(1)有符合现行环保和质量控制标准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专用生产线,设计产能不低于30万立方米。
(2)主要原料采用专用筒仓。
(3)有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做到自动计量、自动数据采集,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生产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
2、预拌砂浆设备要求
(1)有符合现行环保和质量控制标准要求的预拌砂浆专用生产线;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砂浆混合机台时产量不低于20 吨(生产特种砂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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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砂筛分设备,确保砂粒径不大于5mm;其中抹灰砂浆的最大粒径应通过2.5mm筛孔。
(3)主要原料采用专用筒仓。
(4)有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做到自动计量、自动数据采集,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 43/T 002-2010)的规定。
(5)整个生产线的计量、搅拌、物料输送、打包、储存等工艺应当采用自动控制。
(6)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干拌砂浆发放能力应达到 70%,并需要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仓储和物流运输能力。
(7)干拌砂浆生产中砂的烘干设备应当确保砂的含水率小于 1%。 3、试验室要求
试验室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检验要求,具有各生产过程检验记录、配合比记录,须对生产所用各种原材料进行质量验收,对出厂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4、厂区要求
(1)地面应进行混凝土硬化,如有破损需及时修补;
(2)采取措施保持地面清洁,保证以时速 5-10 公里行车时不扬尘; (3)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应充分利用未硬化的空地进行绿化; (4)离居民区较近的一侧,经监测厂界噪声超过标准的,必须安装隔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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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预拌混凝土与预拌砂浆企业选址建议
1、企业厂址应靠近产品销售使用地点,综合考虑靠近主要原料产地,一般其服务半径为30—40公里,运输成本直接影响产品的价格和利润。
2、企业厂址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考虑道路具有足够的宽度、高度和承载能力,减少堵车的频率和各线路、桥涵障碍物等对运输车辆的高度限制。
3、企业厂址应靠近电源,并有方便的供电条件,以保证供电的需求,减少停电频率和节省输电线路的投资。
4、企业厂址应靠近水源,保证具有足够的生产用水。作为搅拌站其用水量较大,用水的供应不足直接影响生产的连续性。
5、企业厂址应有足够的建厂场地,满足目前和以后的使用发展。
6、企业厂址地形宜平坦,减少平整场地费用,如场地有高低差,也可有效的利用。
7、厂址不论是采购或租赁,必须具有完备的用地手续、环评手续、规划许可等政府许可的相关证件。
八、 用地落实建议
生产用地按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主管部门对选址按规划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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