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13版)
(二)进行采探对比,评价原勘查资源/储量的可靠性并确定其可靠系数;
(三)评价原勘查工程设计的合理性;
(四)核实煤矿资源回采率,分析各种损失所占的比例; (五)总结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开采和利用情况; (六)明确煤矿采空区范围,并标绘在相关图件上; (七)评估闭坑后地表沉陷、滑坡、地下水位及水质变化等问题,并提出防范灾害措施建议;
(八)在闭坑前进行全面的地质测绘,对各种图件、资料进行全面补充完善;
(九)提出煤矿未来可能利用的资源及建议。 第九十三条 闭坑地质报告应在开采活动结束的前1年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写。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F。
煤矿闭坑地质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九章 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
第九十四条 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依托信息化技术,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地测资料、设计资料和采掘(剥)工程数据库,实现煤矿地质信息工作的动态管理,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地质保障。
第九十五条 信息化平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煤矿概况。煤矿边界、老窑边界和采空区分布等。 (二)煤矿勘查资料。地质勘查成果资料、勘探钻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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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探资料等。
(三)煤矿地质因素。地层、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地温和地应力等。
(四)煤矿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
(五)煤矿设计。煤矿规模、服务年限、井田开拓、采区布臵、井巷和硐室等。
(六)瓦斯抽采资料。
(七)煤矿采掘工程。井巷、硐室及采空区等。 (八)煤炭资源/储量。
(九)共(伴)生矿产资源/储量。
(十)相关地质资料。建矿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煤矿地质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采区地质说明书、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等。
第九十六条 信息化平台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煤矿勘查工程、井巷设计、采掘工程等信息实现三维可视化;
(二)可编辑生成煤矿必备的地质图件(自动化成图); (三)资源/储量动态管理;
(四)在优化采掘工程布臵、瓦斯抽采设计、煤矿防治水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智能化(决策智能化);
(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
第九十七条 煤矿应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进行地质资料处理、综合分析和数字化自动成图,实现地质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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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煤矿应及时将设计、建设、生产及施工中获取的井巷、硐室等工程信息和揭露的地质信息纳入信息化平台。
第九十九条 实施地面煤层气抽采的煤矿,应将地面煤层气勘探和开发中获取的地质、工程和生产等信息纳入信息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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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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