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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2014):法定代表人变更,内外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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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3 21:43:21

院判决支持了大拇指公司的诉讼请求,环保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高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闽民终字第446号(以下简称446号案)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环保科技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按照生效判决支付了增资款49 395 110.4元。大拇指公司于 2012年3月1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变更后,大拇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8亿元,实收资本234 616 431.4元。至2013年7月25日,环保科技公司对大拇指公司尚有145 383 568.6元的出资款未到位。

2012年5月31日,福州中院根据大拇指公司的申请,作出(2012)

榕民初字第 252-1号民事裁定,对环保科技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万元进行了保全。2013年11月22日,福建高院应大拇指公司的请求,作出(2013)闽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继续保全环保科技公司名下总价值不超过 4500万元的财产。

该院另查明:

环保科技公司于2001年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公司类别为有限股份

上市公司。 2010年6月4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法庭命令,应环保科技公司的申请,裁定环保科技公司进入司法管理程序,委任SE-

SHADRI RAIOGPALAN先生和余明缘(EE MENG YEN ANGELA)女士为环保科技公

司的共同及个别司法管理人,主管公司的日常事务、业务及财产,以便对公司进行整顿或者保留其全部或部分业务以便公司可持续经营,及(或)取得比解散企业更有利的企业资产变现等。

2012年3月1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法庭命令,根据环保科技

公司的司法管理人SESHADRI RAIOGPALAN和余明缘的申请,裁定将2010年6月4日作出的司法管理命令延期至2012年5月2日,批准SE-

SHADRI RAJOGPALAN和余明缘辞任环保科技公司的司法管理人之职,并委

任HAMISH ALEXANDER CHRISTIE自本命令之日起担任环保科技公司的司法管理人,其中包含了继续进行由前司法管理人在原诉传票中提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等。

环保科技公司在446号案提供的新加坡腾福律师事务所对新加坡

公司法所规定的司法管理制度的《法律意见》表明:1.新加坡公司法所规定的司法管理程序系有关人士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以将一家公司置于司法管理程序。设计司法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那些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的公司获得一定的喘息空间,以便其在该制度的监管下获得一定的机会以重新恢复其财务实力或者更好地实现其资产的价值,而不是直接被置于清盘情形。2.如果新加坡高等法院认为公司确实已经或者将要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发布有关法庭命令将有机会使得如下三个目的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得到实现,那么高等法院会针对有关公司发布司法管理命令,使公司存续,或者使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持续经营;根据新加坡公司法而许可有关公司与其债权人达成妥协方案;或与清盘相比较,有关公司资产的价值能够得到更好地实现。3.当法庭发布司法管理的命令且在该命令持续有效的期间,不得通过决议或者命令的方式使得公司进行清盘。

2012年5月16日,环保科技公司向福州中院起诉大拇指公司、

田垣、陈斌和潘成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提出了确认环保科技公司任免大拇指公司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合法有效等诉讼请求。福州中院就该案已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 (2012)榕民初字第268号(以下简称268号案)一审判决:一、确认环保科技公司于 2012年3月30日作出的《书面决议》和《任免书》有效;二、大拇指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的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将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保国武 (COSIMO BORRELLI),董事变更为保国武、徐丽雯、宋宽;三、驳回环保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5月7日,环保科技公司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鼓楼区法院)起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大拇指公司,请求撤销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田垣变更为洪臻的行为及相关行政登记,案号为(2013)鼓行初字第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案)。鼓楼区法院于2014年3月 20日裁定中止诉讼,理由是该案需以 (2012)榕民初字第268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2013年6月26日,环保科技公司向福州中院起诉孙江榕、洪臻,

请求判令两人就擅自将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田垣变更为洪臻等行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案号为(2013)榕民初字第753号(以下简称753号案)。

2012年11月28日和2013年7月10日,保国武以环保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义分别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鼓楼区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局递交《关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减资事宜的申请》。

2013年12月5日,环保科技公司向鼓楼区法院起诉福州市鼓楼

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履行行政批准法定职责,该案已由鼓楼区法院受理。

福建高院认为:

本案是股东出资纠纷,环保科技公司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外国

法人,故本案为涉外民商事案件。本案纠纷发生地在福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及福建高院《关于全省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环保科技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事项,环保科技公司系在新加坡登记的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的规定,应适用新加坡法律;二是大拇指公司系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环保科技公司作为大拇指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大拇指公司行使包含出资在内的相关权利义务应适用中国法律。

一、关于大拇指公司起诉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问题

大拇指公司系中国法人,其起诉状及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授权

委托书均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环保科技公司对大拇指公司公章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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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判决支持了大拇指公司的诉讼请求,环保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高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闽民终字第446号(以下简称446号案)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环保科技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按照生效判决支付了增资款49 395 110.4元。大拇指公司于 2012年3月1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变更后,大拇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8亿元,实收资本234 616 431.4元。至2013年7月25日,环保科技公司对大拇指公司尚有145 383 568.6元的出资款未到位。 2012年5月31日,福州中院根据大拇指公司的申请,作出(2012)榕民初字第 252-1号民事裁定,对环保科技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万元进行了保全。2013年11月22日,福建高院应大拇指公司的请求,作出(2013)闽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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