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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梅市府[2006]43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25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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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劳社厅发〔2003〕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并按规定参保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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