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况。
(9)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2.对担保的调查内容。 (1)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
(2)品行和资信状况,保证人须对借款人有较强的约束力;
(3)抵押财产的合法性、合规性,抵押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情况;以共同财产抵押的,财产共有人的意见;抵押财产处置便易性等;
(4)质押财产的合法性、合规性,质押财产的种类、名称、价值,所有权归属的明晰性;
(5)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6)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3.集中初评。初评小组根据调查情况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初评,形成具有明确意见的初评报告,主要包括申请评级授信理由是否属实、充分;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担保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申请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期限、利率浮动幅度等初步意见;信用社(支行)参评人员对初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将所有资料提交
审查人员。
(三)审查(审议)、审批。审查人员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完整性,调查内容的全面性进行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员尽职情况,并对额度、期限、利率等要素合规性的执行情况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担保情况、风险程度等作出初步评价。对有疑问的,可向调查人员提出质疑,由调查人员负责解释,必要时可在调查人员陪同下进行现场审查。农户贷款的审查(审议)、审批流程实行差异化管理,涉及到的具体权限及额度范围由各法人机构确定。
1.实行信贷专管员制度的。
(1)信用社(支行)权限内业务。初评小组/客户经理调查→信贷专管员审查→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
(2)超信用社(支行)权限业务。初评小组/客户经理与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调查→信贷专管员审查→风险管理部门审查(贷审委审议)→有权决策人审批。
2.实行审查中心制度的。
(1)信用社(支行)权限内业务。初评小组/客户经理调查→审查中心审查→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
(2)超信用社(支行)权限额度较小的业务。初评小组/客户经理与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调查→审查中心审查→有权决策人审批;
(3)超信用社(支行)权限额度较大的业务。初评小
组/客户经理与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调查→审查中心审查→贷审委审议→有权决策人审批。
3.实行审查审批中心制度的。
(1)信用社(支行)权限内业务。客户经理调查→信贷专管员或审查审批中心审查→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审批。
(2)审查审批中心权限内业务。客户经理与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调查→审查审批中心审查→审查审批中心主任审批。
(3)超审查审批中心权限业务。客户经理与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调查→审查审批中心审查→有权决策人审批或经贷审委审议后有权决策人审批。
农户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法人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区别贷款种类,明确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各环节的办结时限并公示;对调查、审查(审议)或审批未通过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卡)。
对审批通过有资金需求的,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合同。属周转性资金需求的,按照“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原则向借款人核发贷款证/卡;贷款证/卡有效期与借款合同一致。贷款证/卡实行年审制度,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对其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利率浮动幅度等进行动态调整。
(一)属保证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属联户联保贷款的,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
(二)属抵押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抵押合同》,填制《房地产抵押清单》或《动产抵押清单》等,并由两名信贷人员与抵押人按规定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属质押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出质人签订《权利质押合同》或《动产质押合同》;需登记的,由两名信贷人员与出质人按规定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由两名信贷人员与出质人一起到质押凭证核发机构办理止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可通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或其它自助渠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发放时,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专用或指定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使用贷款证/卡申请贷款发放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日与首次贷款日、后续贷款日与上次贷款结清日或两次申请贷款日间隔超过6个月,借款人申请发放贷款的,调查人员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生产经营等情况重新进行相关调查。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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