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一)有运输车辆,或借款用于购置车辆;车辆手续齐全,证件有效,购买必要的保险;
(二)有运输经验;驾驶人员具备驾驶运输车辆资格; (三)有可持续的运输项目。
第十二条 农村个体工商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二)加工类个体工商户须有符合生产加工条件的固定场所或车间,有必要的加工设备和熟练的技术工人;产品质量较高,价格平稳,产品销路较好且回款较快;
(三)商贸类个体工商户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货物周转、保管条件的仓库、货场或恒温库等场地;
(四)有一定的从业经历和行业经验。
第十三条 贷款种类。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可办理组合担保贷款。有条件的法人机构可办理农民财产公证抵押。
办理信用贷款的,借款人信用等级原则上应连续两年在AA级(含)以上。办理保证贷款的,应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办理新增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
过三年。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收入、净资产、信用等级、生产经营项目、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信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生产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年净收入的2倍,种植户、养殖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年净收入的3-4倍,经营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年净收入的2-3倍,保证贷款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抵、质押贷款按照《基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对信用度较高的农户实行利率优惠。
第十七条 还款(息)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与借款人约定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一次还本、按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中长期贷款实行定期结息,至少每半年一次还本,有条件的可按季度偿还。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农户贷款应主要采用集中评级授信方式办理。法人机构应组织辖内信用社(支行)开展集中评级授信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可分批实施。对已授信的,做好集
中年审工作。
对于不适宜集中评级授信的客户,可进行单独评级授信。受理客户申请后,由A、B岗双人实地调查,对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以及保证人、抵质押物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提出信用评定和授信方案初步意见。其贷款利率不得优于参加集中评定的同类客户。
保证人与借款人不在同一居住地的,其信用等级由受理评级授信申请信用社(支行)的A、B岗双人实地调查评定。
第十九条 法人机构应建立健全信用工程建设组织体系,负责辖内的评级、授信、日常管理及宣传发动等工作。
法人机构成立以理(董)事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辖信用工程建设工作;信用社(支行)成立实施小组,负责辖内信用工程建设的宣传发动、组建村级初评小组、集中评级授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村级初评小组可由信用社(支行)信贷人员、村“两委”成员以及种养大户、致富带头人、信用户等村民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辖内申请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的集中初评工作。
按照“实事求是、稳步推进、质量第一、务求实效”的原则,引导主导产业发展好、贷款需求量大、农户贷款户数多的行政村自愿组建信用联盟;联盟会员数量不宜过多;信用联盟实行保证金制度,会员按照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条 对辖内有贷款需求和潜在贷款需求的农户逐户建立基本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户贷款业务基本流程:集中评级授信〔受理申请、集中调查、审查(审议)、集中审批〕→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卡)→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集中评级授信
(一)受理申请。申请人及担保人应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户籍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共同还款人签署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及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调查。初评小组负责对所有申请人及担保情况集中进行调查。贷款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1.对申请人的调查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及主体的合法性; (2)借款户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 (3)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 (4)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及真实性; (5)品行和资信状况; (6)家庭及其成员基本情况; (7)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
(8)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其他家庭成员负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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