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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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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 我国处于世界两大地震带即环太平洋地震带和亚欧地震带之间,是一个强震多发国家。我国地震的特点是发生频率高、强度大、分布范围广、伤亡大、灾害严重。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发生过六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根据1990年国家地震局公布的我国地震烈度基本区划图,我国地震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地区面积达31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近1/3。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外发生的强烈地震,不仅造成了人员伤亡,而且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突发的强烈地震使建设成果毁于一旦,引发长期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并带来难以慰籍的感情创伤。公路桥梁是生命线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震救灾中,公路交通运输网更是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减轻次生灾害的重要环节。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对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具体规定。在此期间,国内外桥梁抗震技术有了长足进展,而且,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桥梁抗震设计规范。因此,在广泛吸收、消化国内外先进的桥梁抗震设计成熟新技术基础上,首次编写我国《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供城市桥梁抗震设计时遵循。 1.0.3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桥梁建设发展非常快,修建了大量斜拉桥、悬索桥、拱桥等大跨径桥梁。因此本规范给出了斜拉桥、悬索桥、拱桥等的抗震设计原则供参考。由于本规范在抗震分析方法、计算模型等方面增加了多模态反应谱和时程方法,因此对于《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004-89)只适用跨度150m内的梁桥不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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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中对城市建筑物的抗震设计采用二级抗震设防水准和二阶段设计,为统一城市各类结构的统一设防水准,城市桥梁也采用两水平设防,两阶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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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符号
本章仅将本规范出现的、人们比较生疏的术语列出。术语的解释,其中有部分是国际公认的定义,但大部分则是概括性的的涵义,并非国际或国家公认的定义。术语的英文名称不是标准化名称,仅供引用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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