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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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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8 3:35:29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的补充通知

(湘建建〔2006〕178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依据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资质就位工作时间

1、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延长至2006年10月31日结束。 2、检测机构原资质有效期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取得我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申报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申报专项检测资质时,可申报多项或一项专项检测资质。

2、申报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同时申报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检测资质。锚杆锁定力检测资质可暂不同时申报。

3、根据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我省增设室内环境检测类、设备安装工程类、建筑智能化工程类、建筑节能检测类、施工机具安全防护检测类专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上述五项内容中的多项或一项检测资质。

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申报

1、申报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同时申报水泥物理性能检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砂及石常规检验、混凝土及砂浆强度检验、简易土工试验的检测资质。混凝土掺加剂检验、预应力钢绞线检验、锚夹具检验、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检验的检测资质可暂不同时申报。

2、根据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我省增设墙体材料、路面弯沉、建筑装饰材料技术性能检测见证取样资质(具体标准见附件三)。检测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上述三项内容中的多项或一项检测资质。

四、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资质申报

1、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需申报专项试验室资质。 2、企业专项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得对外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其对本企业产品出具的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产品质量的控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其产品出具的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混凝土掺加剂检

验、混凝土强度检验数据不得作为工程(产品)质量验收依据;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对其产品出具的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混凝土掺加剂检验、混凝土强度检验、砂浆强度检验、钢材检验、构件受力试验数据不得作为工程(产品)质量验收依据。

五、关于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资格要求及培训考核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此次申报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资质所需要的注册岩土工程师可暂由下列人员替代:

(1)取得相关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 的人员;

(2)取得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的人员;

(3)取得相关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大中专学历、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的人员。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此次申报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资质所需要的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可暂由下列人员替代:

(1)取得本专业(指工业与民用建筑)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结构设计专业工作满6年的人员;

(2)取得相近专业(指建筑设计技术、村镇建设、公路与桥梁、城市地下铁道、铁道工程、铁道桥梁与隧道、小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结构设计专业工作满7年的人员; (3)取得本专业(指工业与民用建筑)大中专学历、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累计从事结构设计专业工作满8年的人员。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试工作在我厅指导下进行,坚持考培分离原则,实现培训社会化,考试标准化。培训工作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实施,我厅人教处会同建管处考察培训机构并推荐培训点,为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提供服务。考试工作委托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编制各检测专业的考试大纲及题库,在我厅人教、建管、监察等相关处室监督下组织实施各检测专业的理论考试和基桩检测技术人员的现场操作考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经考试合格,由我厅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证书》,作为检测技术人员接受培训依据。

4、2005年底前已取得我厅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事“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检测内容中的多项或一项检测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考试,凭原证书申领《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证书》。

5、凡申报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基桩检测技术人员,如未通过建设部组织的现场检测操作考核者,还应参加我厅组织的现场检测操作考核。

6、截止发文之日,凡参加2006年上半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我厅颁发相应专业《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证书》。自发文之日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必须通过我厅委托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可取得《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证书》。

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结合《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5〕347号)一并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初审情况,于2006年6 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建管处。

传真:0731-2213043 电话:0731-2212530

联系人:向汉东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发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05月3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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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的补充通知 (湘建建〔2006〕178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依据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资质就位工作时间 1、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延长至2006年10月31日结束。 2、检测机构原资质有效期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取得我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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