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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卖淫嫖娼分析及治理对策
一、网络卖淫嫖娼活动的现状 随着网络的普及,传统的卖淫嫖娼活动也已蔓延至网络空间,其危害性日益扩大,网民经常受到卖淫信息骚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3.2%,其中我国青少年网民即19岁以下的网民已经达到了1.7亿,约占全体网民的23.4%。网络色情信息不断侵蚀青少年网民的纯洁心灵,导致青少年长期沉迷网络淫秽色情,荒废学业,虚度青春,有的甚至迷失自己,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同时已经引起政府高度重视。
2004年,针对淫秽色情网站泛滥问题,公安部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3个多月的专项打击行动;
2005年,针对视频聊天室房间存在淫秽色情和不健康表演内容问题,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破获用视频聊天室传播淫秽色情案件120多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200多名。
2006年4月,因网络淫秽色情复燃,公安部联合十部委又一次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专项打击行动。
2007年,开展整治非法涉性广告专项工作,整治成效明显。
2009年12月8日,全国电视电话会召开,九部委联合决定从2009年12月到2010年5月底,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黄毒专项行动。 二、网络卖淫嫖娼现象泛滥的原因分析 (一)中国娼妓文化是毒瘤 中国的娼妓文化渊源流长。据史书记载,国家发展妓女事业的开始可追溯至春秋时期,以齐国管仲设立的国营妓院为代表,至此各王朝以发展妓女的方式作为国家统治的一个手段,此做法已然成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这是在国家层面的卖淫嫖娼被合理化、合法化。发展至清朝,雍正皇帝废除乐籍制度,不再以国家税收供养妓女。并在设立禁止官员嫖妓的制度,但没有任何实效。相反,没有了国家财政供养的官营妓女供享乐,官员嫖妓的需求滋生行贿受贿,甚至为了嫖资而贪污公款或挪用公款。上流社会的淫欲之风,必然会影响整个社会风气,这种淫欲思想潜移默化地被遗传,影响我们的世界观,价值观。 (二)网络卖淫具有巨大经济诱惑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百分之百的利润率会使某些人铤而走险。有关专家曾测算,网络淫秽色情业具有极大的利润空间。网络淫秽色情之所以屡打不绝,最根本的原因源自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当今的网络淫秽色情已经形成一个暴利黑色产业链,主要包括三大环节,分别是内容制造 (内容提供)、网络空间(平台提供)和资金支付渠道。少数内容提供商、网络运营商和金融单位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他们为了获取巨额利润,常常帮助网络淫秽色情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网络服务。因此,只有斩断网络色情产业中牟利的链条,填堵住监管漏洞,才能从根本上净化网络空间。 (三)网络卖淫的监管难题
1.网络接入设备庞大
近年来,电脑、智能手机的普及率提高,连网设备数量极为庞大。正是基于如
此庞大的市场,受利益驱使,从事网络卖淫的犯罪团伙逐年增多。庞大的且不断增加的网络卖淫团伙数量,给公安机关的监管工作提出挑战。另外具有打击网络卖淫专业知识的警察人数紧缺,这也是网络卖淫监管不力的原因。 2.网络软件的翻新速度快
应用程序更新、替换、传播的速度都极其快。在实践中常有公安机关对新出现的软件应对不力的情况。监察技术跟不上犯罪团伙的更新速度,这对于打击网络卖淫问题,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3.对网络卖淫行为取证难
网络卖淫行为被发现的难度极大的原因是:发布信息的行为与合意的达成的大多发生在网络这种虚拟载体上。在实践中,卖淫团伙多运用约定俗成的暗语或者对方能看懂的拼音,这使得计算机很难自动屏蔽卖淫信息,而在浩瀚的网络数据中,靠人工监管卖淫信息的发布是极为不现实的,而且还可能涉及干涉公民信息自由的问题,这就给公安机关线索的摸排和证据的固定带来极大的困难。再者网络身份的虚拟化,网络卖淫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被隐藏在虚拟身份后,且卖淫团伙仅在网上就可以与招嫖者达成合意,这为侦查人员进一步核实身份、明确关系、查找地点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还要注意到:网络卖淫行为的相关证据一般表现为聊天记录、空间图片等电子信息的形式。这一类证据的提取对侦查员信息侦查技术的水平有较高的要求,并且还需有完善硬件支持。即便搜索到卖淫信息,相关证据也容易销毁或者篡改。并且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需要进一步的实证调查,该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证据,这为打击网络卖淫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4.信息过滤技术水平不高
如果正确使用具有相当水平的“防火墙”和过滤技术,可以有效阻止大部分色情信息的传播。网络卖淫是在信息技术的发展基础之上而产生和发展的,犯罪分子从事网络卖淫活动的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只有依靠高水平技术才能禁止。但是,目前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整体水平较低。以至大量网络卖淫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造成网络卖淫嫖娼现象泛滥。
三、网络卖淫嫖娼现象的治理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的道德修养
网络卖淫信息通常用迎合人们低级色情欲望的黄色信息包装,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极易吸引人点击、浏览。因此, 应通过多种渠道的教育宣传使群众了解到卖淫的害处,使民众不要轻易受卖淫信息的引诱。网络这方面的宣传应该是不拘泥于形式的,摒弃死板的、照本宣科的道德说教,采用灵活、具有趣味与说服力的宣传方式。提高广大网民的道德修养,摈弃低俗的色情需求,是杜绝网络卖淫的最好办法之一。 (二)对卖淫人员进行正确价值观引导
卖淫嫖娼人员来自全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成分复杂,且卖淫人员心理多元,动机复杂,就近期出现的大学生卖淫案件看来,大多卖淫人员并不是因为生活贫困,而是在经济社会中失去了正确的价值判断方向,形成一种病态错误的人生观。当然一部分卖淫女具有牟利动机,迫于生活压力而选择卖淫的社会现象依然存在,不论卖淫女如何牟利,色情行业依然属于屈辱女性的行业。一味地以打击卖淫嫖娼为目的的治理理念无法从根本解决卖淫问题。所以公安机关在抓获网络卖淫人员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后,第一,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第二,对其做相应的就业指导及职业培训;第三,做足回访调查工作,帮助卖淫人员重返社会。
(三)强化移动运营商、增值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
网络卖淫已经形成一个暴利黑色产业链,一些增值服务提供商无视法律法规,为了利益给网络卖淫分子提供帮助。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
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法总计十三条,其中有五条规范移动运营商义务和责任。即明确了运营商负有查验在自己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站网页上所发布视频文件是否合法及发布数量控制的义务,如果超越法律规定将受到刑事处罚。 (四)建立网络卖淫的监管体系 1.发挥网民的监督作用
2005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发展至今已形成比较完善的受理、奖惩机制,并制定出相应的行政法规,例2016年修订的《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可以来自网上各类平台和渠道,包括:境内外网站,微博、博客、论坛、社区等互动平台,微信、QQ等即时通信工具,云盘、网盘等存储工具,迅雷、快车等下载工具,应用分发平台、新闻客户端等移动应用软件,以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及渠道。此做法打开了公众的参与监督的渠道,有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收到网民好评。对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实现网络空间清朗打下坚实基础。
2.公安机关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网络卖淫的重任,应做好业务分工工作,提高打击网络卖淫的立体化战斗力。第一,网络警察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主要力量,但目前,网络警察的人数较少,业务水平较低。所以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应提高招录具有网络专业背景的人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加强网络警察交流学习,全面提高打击和预防网络卖淫的行为。第二,充分发挥社区民警、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社区民警察在组织人员对出租房、各种场所进行治安检查中,如有辖区群众举报某处常有不明人员出入,一经查实后,立即通报本辖区派出所。第三,加强各地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对于跨地区的网络卖淫现象,网络卖淫信息发布人所处地、卖淫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卖淫时,可以通过其共同上级的协调、协作办案、共享信息,争取抓获现行,提高破案率。 3.加强网络卖淫行为取证研究
网络卖淫行为具有取证难的问题,在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1)多数案件的当事人拒不供认或串供。 (2)无第三人在场,缺乏直接证据。
(3)需要及时固定物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 (4)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证据收集难上加难。 (5)网络聊天资料难以担当证据大任。
所以,加强网络卖淫行为取证研究应分别从网络技术,计算机应用,及学术理论方面加强技术革新与理论研究。
4.提高互联网信息过滤水平
第一,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站应提高甄别能力,主动剔除网络卖淫等淫秽信息;第二,加强联网设备防火墙开发,将用户被动接收的的网络卖淫等淫秽信息自动过滤;第三,即时通讯软件开发商在软件开发时应加入不良信息过滤、不良信息举报功能,软件服务平台及时处理,并将可能引发违法犯罪的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第四,应当建立网络多级过滤系统,让网络卖淫在虚拟网络空间无潜伏之地。只有网络服务商、软件开发商、国家工信部针对网络卖淫问题形成合力,共同治理,才能有效遏制卖淫嫖娼向互联网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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