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考试参考题集
30、 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行车制动必须采用双管路。(√) 31、 机动车必须装置后反射器。(√)
32、 挂车必须装有侧反射器。(√)
33、 汽车应装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 34、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机动车必须装气压表。(√)
35、 车长小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
36、 台试检验车辆制动力时发生车辆后移现象,其测出的力为车轮的制动力。
(×)
37、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38、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挂车(总质量不大于750kg
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
39、 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
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40、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
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 (√)
41、 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
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42、 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
43、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方向盘必须设置于左侧,其它机动车的方向盘不
允许设置于右侧;专用作业车按需要可设置左右两个方向盘。(√)
44、 机动车(两轮和三轮的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转向轮转向后
应能自动回正,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45、 乘用车备胎规格与该车其它轮胎不同时,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它
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 46、 减振器应齐全有效,减振器不允许有明显渗漏油现象。(√) 47、 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48、 车长小于 6 m 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
安全门或安全窗。(×)
49、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
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可更改、变动。 (×)
50、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员两侧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
内侧量取)不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人,不小于 1650mm 时核定4人。(×)(3)
51、 对带卧铺的货车,其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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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机动车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 53、 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54、 采用真空助力的行车制动系,当真空助力器失效后,制动系统不能保持规
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55、 在气压为 60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 3 min ,
汽车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 20kPa ,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 30 kPa 。(√) 56、 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57、 前照灯的远、近光灯上下并列设置时,近光灯应位于上侧,其它情况下近
光灯应位于外侧。(√)
58、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
左偏不允许超过 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 170mm。(×)
59、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
定。(√)
60、 机动车转向轮允许装用翻新的轮胎。(×)
61、 乘用车备胎规格与该车其它轮胎不同时,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它
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 62、 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在保持踏板力为 700 N(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为 400
N)达到1 min 时,踏板允许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不允许) 63、 环境噪声应低于被测噪声值至少 10 dB(A)。(√)
64、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
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的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
65、 无防御行人:是指可能跌入车侧而被卷入车轮下的行人、骑自行车或骑摩
托车的人。(√)
66、 侧面防护装置:能有效地保护无防御行人,以免其跌入车侧而被卷入车轮
下的装置。(√)
67、 采用汽车整车产品或底盘改装的产品,应在改装车产品的规定部件或产品
标牌上完整保留汽车整车产品或底盘的VIN。( √ )
68、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
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 √ )
69、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乘员座椅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
( √ )
70、 乘用车应装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有挡泥板,其它机动车的所有车轮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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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挡泥板。( √ )
71、 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四、填空
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改装车不应拆改原底盘的产品标牌。
4、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允许指向车身右侧。
5、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
6、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 65%。对于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它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 55%。
7、依据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侧面防护装置可以是一个连续平面,或由一根或多根横杆构成,或者是平面与横杆的组合体;当采用横杆结构时,横杆间距不大于_300_mm。
8、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 1 人。
9、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人,不小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
10、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
11、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 1 人。
12、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 1 人。
1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 4.0 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它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 5.0 kW/t 。 14、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
15、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字样或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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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 10 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 20 mm。
17、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允许小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 75% 。 18、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方向盘必须设置于左侧;专用作业车按需要可设置左右两个方向盘。
19、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它部件有干涉现象。
20、机动车(两轮和三轮的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21、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 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km/h 的机动车 20°;三轮汽车 45°;其它机动车 30°。
22、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
23、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 24、制动系应经久耐用,不允许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25、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
防杆件变形、损坏。
26、行车制动必须是可控制的,且必须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
盘(或方向把)就能实现制动。
27、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对于乘用车不应大于500 N ;
对于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 700 N 。 28、驻车制动应能使机动车即使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
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29、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
的力:手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 400 N ,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 600 N;脚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 500 N ,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 700 N 。 30、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 600 kPa 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
止空气压缩机 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不应大于10 kPa 。 31、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发动机在 75% 的额定转速下,4 min(汽车列车为
6 min ,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为 8 min )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 400 kPa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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