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SY5747-1997 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
相交(如图1所示)。从上述圆周起,在抵离扇形区以外的直升机总长度1/3范围内,障碍物不得高于直升机甲板平面以上直升机总长度的1/20。
15.3.2直升机甲板的四周应布置边界灯,但其高度不应超过该甲板平面以上150mm。必要的超高突出物应设置在210°扇形区以外。
15.3.3直升机甲板应有适当的坡度及排水设施,甲板表面应设防滑网。
15.3.4直升机甲板四周应设具有足构强度的安全网,网的宽度至少应为1.5m,其每米直线长度至少应能承受200kg重量。网的外缘高度应不超出甲板平面150mm。
15.3.5直升机甲板应设有足够的直升机埋头系留点,其位置、强度和构造应适应于系牢停在降落区的直升机。
15.3.6在直升机甲板附近无气流干扰和易于被飞行员看到的位置应设有气象部门规定的风向袋及风向袋照明装置,同时还应设置计测风向及风速的仪器设备。这些仪器的感受部分应安装在开阔且无气流干扰的位置。
15.3.7从生活区至直升机甲板应设有两个尽可能远离的通道,从生活区至直升机甲板不应经钻井区和生产区。
15.3.8设有加油装置的直升机甲板应设有加油箱的应急抛放装置,其布置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规定。 15.4边界灯及照明
15.4.1直升机甲板应设置甲板降落区的边界灯及照明灯。
15.4.2直升机甲板的四周应装设在降落区上空全方位都可看到的黄、蓝相间的边界灯。灯与灯的间距为3m。灯的安装位置不得低于甲板水平面,也不应高于甲板150mm。
15.4.3有加油设备的直升机甲板,其灯具应是防爆型的,应满足该处防爆等级的要求。 15.4.4直升机甲板上的灯必须采用能耐直升机降落冲击振动而不损坏的玻璃罩,灯具应为具有足够强度的防水保护型。寒冷地区设置的灯,其灯罩应考虑温差变化可能导致的破裂。 15.4.5降落区应有夜间的探照灯,灯的安装位置和灯光应不妨碍飞行员的视线和操作,灯光的亮度应能调节,光束应能照射在降落环中心,且光源充足无眩光。 15.5甲板标志及障碍标志
15.5.1直升机甲板应按其形状、直升机型号和操作要求以不同颜色做如下标志: a)设施登记名称或识别标志应用白色的1m31m的文字或数字来表示;
b)直升机降落区的颜色应为深灰色或深绿色,其周围应清晰地用宽度为0.4m的白漆勾画; c)直升机降落环应为黄色,环宽为1m,内径为6m,其内应标有字母H,字母高度为4m,宽为3m,线宽为1m。
15.5.2直升机甲板210°抵离扇形区界限外的障碍物应设白昼障碍物识别标志,标志用桔红色和白色交替或红白交替的条文箍表示,其宽度不小于0.5m,也不应大于2m。 15.6消防设施及安全标示
15.6.1直升机甲板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用品的配置应符合17.6的规定。
15.6.2在直升机甲板的通道上应设置安全标志牌,牌上写明直升机起降期间有关的注意事项。 15.7通信导航
为满足直升机导航,设有直升机甲板的设施上的通信设备除应符合13.2规定外,还应配备: a)至少一台甚高频调幅无线电话设备; b)一台全向中波无线电航信标志发射机。 16 火灾与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6.1火灾探测器 16.1.1选型
16.1.1.1根据国家消防电子产品检测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针对滩海石油设施的类别、用途和危险区的划分,火灾探测器宜选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复合式感烟感温探测器和柴外线火焰火灾探测器。
16.1.1.2选型的原则一般应符合GBJ 116的规定。 16.1.2配备
16.1.2.1根据火灾探测器的检测范围和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探测器,并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
16.1.2.2感烟探测器的探测半径为4.75m,但它又和空气流动有关,因此探测范围还应与每次换气的分钟数相匹配[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16.1.2.3感温探测器应由具体应用位置确定,在区域性空间内,每个探测器的探测半径为4m。 16.1.2.4紫外线火焰探测器具有150°的探测视角,可探测到15m处的火焰。 16.1.2.5生活区的每个房间内应至少安装一个火灾探测器。 16.1.3安装
16.1.3.1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所选用产品的说明书的安装要求。 16.1.3.2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16.1.3.3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16.1.3.4探测器应布置在能被保护且不受雨、雹、雪等污染物影响的处所。 16.2可燃气体探测器 16.2.1 选型
16.2.1.1适用于滩海石油设施的有触媒式和半导体式两种可燃气体探测器。
16.2.1.2选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其可燃气体的取样装置类型、保护装置类型、监测器的电路类型应符合使用场所、功能的要求。
16.2.1.3选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和技术说明书,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16.2.2配备
16.2.2.1对于要求区域覆盖且释放时的可燃气体或气态混合物重于空气的处所,探测器应布置在近于坡度或操作面的地方,高于该面0.45m ~ 0.60m,最大探测间距为9 ~ 12m。
16.2.2.2对于要求区域覆盖且释放时的可燃气体或气态混合物轻于空气的处所,探测器应布置在所保护的设备或区域的上方。最大探测距离为9 ~ 12m。
16.2.2.3对于封闭空间,可燃气体探测器在距地2.4m高时,能探测36m的范围。 16.2.2.4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的室内设备附近和空间死角处,应至少设置一个探测器。室外可能成为可燃气体泄漏源的生产设施中央部位,应安装足够的探测器。 16.2.3安装
16.2.3.1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危险区的通风和助燃空气的入口处,并应符合该产品出厂说明书的要求。
16.2.3.2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可燃气体的相对密度而定。当其大于0.75时,探测器应安装在低处,距地面0.2m为宜;当其小于或等于0.75时,探测器应安装在高处,距屋顶0.1m 。 16.2.3.3在室内安装探测器应尽量使探测器面向可燃气体飘来的方向;室外安装探测器应装在常风向的下风侧,并考虑角落及低洼存气区。 16.3火灾报警系统 16.3.1选型
16.3.1.1火灾报警系统一般宜设集中报警控制盘,对于大的平台群可考虑设分区报警控制盘。 16.3.1.2火灾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16.3.1.3火灾报警系统所用的电源应为两路独立供电,一路为主电源,另一路为交流不间断电源。
16.3.1.4火灾报警系统选用的电缆应为耐火型或滞燃型。
16.3.1.5在集中报警控制盘或分区报警控制盘附近应设置应急广播。
16.3.1.6在生活区出口、机器处所出口和生产区等合适位置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近一个按钮的步行距离应不大于30m。 16.3.2布设
火灾报警系统的布设宜按GBJ 116-88第3章的规定。 16.4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16.4.1选型
16.4.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应考虑产品技术先进、灵敏可靠、满足各种环境的要求。 16.4.1.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性能宜符合下列要求: a)检测对象:大气中的可燃气体;
b)检测范围:0 ~ 100%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之内; c)警报精度:警报设定值的±25% 以内; d)响应时间:≤30s;
e)警报设定值:一段25% LEL,二段80% LEL; f)防爆结构:B3d(dIIBT4)。
16.4.1.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基本技术指标应达到下列要求:
2
a)基本误差:±10% F.S(满刻度); b)精密度:不超过基本误差的1/3; c)零点漂移:小于仪表满刻度的±4%;
d)电压电源:发生±10%的变化时,报警器精度不降。
16.4.1.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许可证。选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有质量合格证和产品防爆合格证。 16.4.2布设
16.4.2.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指示、报警部分应安装在有人监视和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并避免受振动和高温的影响。
16.4.2.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最好与火灾报警系统安装在同一室内。布线应符合GBJ 116-88第8章的规定。 16.5应急关断
16.5.1应合理地设计火灾关断,使之能保障人员、设备、设施和井下安全,还要避免不必要的大范围的关断。
16.5.2除非特殊需要,一般不宜设计自动检测报警、自动关断的闭合系统,应采取手动关断的方式。
16.5.3应急关断应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a)应急关断控制盘(设在中央控制室内); b)手动应急关断启动开关或阀门;
c)安装在重要工艺设备和公用设备上,能发出关断信号的自动检测开关; d)信号转换及各种执行机构、电磁阀、关断阀等。 16.6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应急关断的试验
16.6.1根据设计功能要求编制好的试验大纲应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16.6.2建造厂家(必要时由设备制造厂或提供设备的服务者)应按试验大纲要求依次做好试验,试验时应有发证检验机构人员在场认可并签署意见。
16.6.3在投产后的使用期内,作业者应按技术说明书的要求检查、校验和维护。 16.7便携式O2、H2S、可燃气体检测器 16.7.1一般要求
16.7.1.1选型应考虑产品技术先进、灵敏可靠及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16.7.1.2便携式O2、H2S、可燃气体检测器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16.7.2配备数量
16.7.2.1对设计有密闭舱、油罐(能进人的)的设施上,应至少配备1个便携式O2检验器。 16.7.2.2对在含有H2S气体的油井上作业的设施或钻井设施,应至少配备2个便携式H2S气体检测器。
16.7.2.3在有人驻守的设施上,应至少配备2个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器。
16.7.2.4对无人驻守的石油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不设探火探气报警系统,但其上的临时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器,必要时还应携带便携式H2S检测器。 17 消防系统 17.1一般规定
17.1.1在有人驻守的石油设施上应设置吸烟室,其余处所严禁吸烟。到无人驻守的石油设施上临时工作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吸烟。
17.1.2对设置炊事炉灶、锅炉、内燃机、原油加热装置等的设备,严禁明火或产生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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