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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5747-1997 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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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1 10:47:39

设计供给设备的风量和风压应充分稳定,其进、排气口应位于安全区,避免可燃气体进入设备中。 12 起重机 12.1选用

12.1.1滩海石油设施上的起重机宜为吊臂式起重机。

12.1.2起重机吊物时的最低起升速度应与设施所处区域在作业工况下的最恶劣海况相适应。 12.1.3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应不小于变幅覆盖面积内欲吊物的最大重量。

12.1.4起重机绞车滚筒的钢丝绳长度应满足吊臂杆在最高操作位置。吊钩在最低天文潮海面吊物时,滚筒上应余留有4圈以上钢丝绳。

12.1.5钢丝绳应按所用国家规范、标准选用,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证书。小钩用钢索应选用双向捻的。

12.1.6起重机若设有操纵室,其位置应能使司机在整个操作过程中清楚地看到吊臂杆的各个位置、吊物的装卸点和指挥人员,并应便于司机的紧急撤离。 12.2安装

12.2.1起重机宜安装在设施的边缘,以便于运输供给船的装卸。起重机在最大仰角时,吊臂和配重机架旋转范围内应无障碍。

12.2.2基座应穿过甲板与主结构进行有效的连接。该主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支撑能力,其变形不得影响主结构的强度。

12.2.3安装回转环的基座法兰应牢固、平整、并满足水平度的要求。

12.2.4起重机各构件的选材、焊接及无损检验应符合有关海上平台起重机的规范。 12.3安全装置

12.3.1绞车应设置自动制动器和手动控制装置,当动力源或控制系统失效时,可用手动控制装置将起吊的重物放下。

12.3.2对固定式设施上的起重机,设置的安全装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第八章第三节的规定;对移动式设施上的起重机,设置的安全装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八篇的规定。 12.4试验、标记及证书

12.4.1起重机在出厂前和在安装好后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验和全面检验。试验大纲应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试验时应由检验人员确认。

12.4.2试验合格的起重机应打上标记,并由发证检验机构颁发证书。 13通信设备 13.1安全技术要求

13.1.1在设计的通信距离内,通信设备的报话接通率为99.5%以上,且话音清晰可辨。 13.1.2通信设备应具备符合国际规定的遇险工作频率,而且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13.1.3通信设备的外壳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外壳开启后,在发信机高压电路中的电容器应能自动放电。

13.1.4通信设备的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但不应由此而引起电源任一端接地。

13.1.5通信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电源操作程序错误或电源极性接错时,元件应不致被损坏。 13.1.6通信设备的外壳防护型式应与安装使用的场所相适应。 13.1.7通信设备的重要插件必须有足够的备用件。 13.2外部通信设备的配置

13.2.1有人驻守的滩海石油设施上应至少配备下列通信设备: a)主用短波发信机一台;

b)主用短波收信机一台; c)备用中波发信机一台; d)备用中波收信机一台; e)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一台; f)无线电遇险频率收信机一台; g)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h)救生艇筏用手提式应急电台; i) 救生艇筏用双向无线电对讲机三对。

根据情况可采用组合式设备代替上述a)、b)、c)和d)所列的设备。g)、h)和i)的数量应与救生艇数量相一致。可采用其他可靠的通信设备,如卫星通信系统、移动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的配备宜向“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靠拢并接轨。

13.2.2对无人驻守的石油设施,应为工作人员配备双向无线电对讲机两对。 13.2.3对有遥控、遥测、遥信的无人驻守的设施,应提供安全可靠的无线电信道。 13.3内部通信设备的配置与安装

13.3.1中心控制室与无线电室、配电室、平台经理室、会议室、各工作间和宿舍之间,应设有直接通话设备。

13.3.2应配置一套有线广播系统,它包括对内广播和对外广播。对内广播的声音应能使在整个设施任何位置的人员都能听清,对外广播的声音应能使在蒲氏6级风且逆风向上0.5n mile的人员听见。

13.3.3内部通信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安全可靠并便于操作和维护。 13.4无线电室的布置与安装

13.4.1无线电室必须在安全区,并应远离产生噪声和大量热量的设备和处所。 13.4.2无线电室距露天甲板的距离应尽量近。

13.4.3无线电室应有两条逃生通道,其中一条可以为有足够尺寸的窗子,便于通往露天甲板或舷外。

13.4.4无线电室不允许作为其他处所的通道,但允许同报务员住室相通。 13.4.5无线电室应有良好的空调和通风,其温度和湿度应满足所用规范的要求。 13.4.6无线电室应装有低压插座及电网插座。

13.4.7无线电室除开口外应连续屏蔽,其隔壁和天花板应有隔音及隔热绝缘,地面应铺设电气绝缘橡皮垫。

13.4.8无线电室在操作台正前方应装设标有静默时间的时钟,其字盘直径应不小于125mm。 13.4.9无线电设备应有可靠的高频接地和保护接地。 13.5电源

13.5.1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应能向全部通信设备供电及向作为通信设备备用电源的蓄电池组充电。

13.5.2蓄电池应安放在邻近无线电室且通风良好的专用舱室中,出风口应直接通向露天甲板。 13.6天线

13.6.1天线应满足以下一般规定:

a)天线装置应设在露天甲板,不应妨碍起重设备工作和直升飞机起降;

b)天线装置应尽量远离烟囱、通风筒或上层建筑物的其他金属体,其距离应不小于1.5m; c) 天线装置应采用高压高频绝缘材料,并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d) 天线装置的结构强度应能承受11级风力(风速29m/s);

e)天线对平台、船舶体的绝缘强度,用1500V摇表在干燥气候时测量,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在高湿度气候时测量,应不小于1MΩ。 13.6.2发信天线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发信天线应选用低损耗馈线,而且应尽量短; b) 发信天线的结构应能防止产生电晕效应;

c) 发信天线应能使主发信机和备用发信机在所需的任何工作频率上易于调谐; d)备用发信天线应使中波发信机在2182kHz和500kHz工作频率上易于调谐。 13.6.3收信天线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 收信天线的转接开关应能分别接至主用收信机和备用收信机; b)无线电活遇险频率值班收信机应有保证连续工作的专用收信天线; c)收信天线与发信天线应尽量远离; d)广播接收天线应尽量远离其他各种天线。 13.7电缆

13.7.1电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应由自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向无线电室敷设独立馈电线路,各种与无线电通信设备无关的用电部分不得接入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线路内;

b)配电板至各种无线电通信设备的供电线路压降不得超过5%; c)无线电通信设备的供电线路进入无线电室前应设有滤波器。 13.7.2进入无线电室的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并可靠接地。 13.8危险区内的通信设备。

13.8.1禁止在危险区内架设收、发信天线。

13.8.2用于危险区内的无线电对讲机必须符合该危险区的防爆要求。 13.8.3用于危险区的电话和广播设施必须符合该危险区的防爆要求。 13.8.4若无特殊需要,危险内不应设置通信设备。 14 助航标志与信号 14.1一般规定

14.1.1设施的助航标志与信号应根据设施所处的海域执行下列有关规定和建议: ——《中国北方海区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航政管理暂行规定》(1987); ——GB 4696。

14.1.2若想减配助航标志和信号,作业者应向所在海区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 14.1.3助航标志与信号应得到发证检验机构的认可。 14.2技术要求

14.2.1设施上应安装一盏或多盏在夜间显白色的灯(同步发光)。灯的结构和安装位置应保证从任何方向驶近设施的船舶至少能看见一束灯光。灯的设置高度在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上,不低于6m且不高于30m。这些灯光的闪光特征为莫尔斯信号“U”(2 2-),最大周期为15s其视光强度为1400cd,并同步工作。射出光束的垂直分布应保证自设施近旁至灯光的最大射程都能看见。

14.2.2设施应装有一个或多个音响信号器,其结构所在位置应使从任何方向驶近设施的船舶都可以听见。音响信号应安装在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上不低于6m且不高于30m的位置。其听程至少为2n mile,音响节奏特征符合莫尔斯信号“U” (2 2-),周期为30s。短声最短持续时间应为0.75s。当气象能见度为2n mile或小于2n mile时,应自动开动音响信号。若音响信号工作中发生故障,需由手动音响信号和其他发生器具代替。

14.2.3灯光的莫尔斯信号“U”的技术性能如下: 短明(点)..................0.5s 暗..............................0.5s 短明(点)..................0.5s 暗..............................0.5s 长明(划)..................1.5s

停..............................8.5s或11.5s 灯光周期.....................12s或15s 14.2.4音响的莫尔斯信号“U”的技术性能如下: 短鸣........................ 1s 停.............................1s 短鸣 ........................1s 停.............................1s 长鸣 .........................3s 长停 ........................23s 周期 ........................30s

14.2.5设施水平的和垂直的端点应装设红色标志灯,其设置应符合航空条件的要求。 14.2.6设施应在适当位置设黄底黑字的标志牌,文字或号码高1m。标志牌或用照明或用反光材料,使之在白天或黑夜都能清晰地被看到。

14.2.7在平台群区域航行安全可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每一座平台可以不独立地安装所有的灯光和音响信号,其灯光和音响信号应按平台群的总体助航标志与信号来配置,但配置方案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

14.3安装在危险区内的助航灯及声号

安装在危险区内的助航灯、声号、电池等以及控制装置必须是防爆型的,并符合所在处所防爆等级的要求。 15 直升机甲板设施 15.1一般规定

15.1.1直升机甲板的尺度应足以包含一个圆,其直径至少等于使用该甲板的最大直升机的总长。直升机的总长(OL)为旋翼叶片顺直升机纵轴排列时,从主旋翼叶稍到尾旋翼叶稍的距离。 15.1.2直升机甲板应设置在设施主体结构最高处或高于主体结构之上。 15.1.3直升机甲板结构的材料、建造及焊接应符合第4章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 15.2甲板结构设计

15.2.1直升机甲板结构的设计应按许用应力法,或采用所用规范、标准中的其他方法。 15.2.2直升机甲板结构至少按下列组合荷载条件设计: a)固定荷载加活荷载;

b)固定荷载加设计降落荷载(如果在直升机降落时甲板可能存在结冰现象,可考虑适当的活荷载);

c)固定荷载加活荷载加风荷载。

15.2.3应校核在直升机降落时对甲板产生的剪切应力,校核方法可采用塑性设计法。用于计算剪切应力的直升机起落架的接触面积应按直升机制造厂资料或作业者认可的资料。 15.3甲板布置

15.3.1直升机甲板应至少在210°的抵离扇形区内无障碍物,且扇形区应与15.1.1所述的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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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供给设备的风量和风压应充分稳定,其进、排气口应位于安全区,避免可燃气体进入设备中。 12 起重机 12.1选用 12.1.1滩海石油设施上的起重机宜为吊臂式起重机。 12.1.2起重机吊物时的最低起升速度应与设施所处区域在作业工况下的最恶劣海况相适应。 12.1.3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应不小于变幅覆盖面积内欲吊物的最大重量。 12.1.4起重机绞车滚筒的钢丝绳长度应满足吊臂杆在最高操作位置。吊钩在最低天文潮海面吊物时,滚筒上应余留有4圈以上钢丝绳。 12.1.5钢丝绳应按所用国家规范、标准选用,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证书。小钩用钢索应选用双向捻的。 12.1.6起重机若设有操纵室,其位置应能使司机在整个操作过程中清楚地看到吊臂杆的各个位置、吊物的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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