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SY5747-1997 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
10.2.2.1对标示固定式石油设施的信号灯(包括障碍灯)和声响信号应能供电4d。对移动式石油设施上的航行灯、锚灯、信号灯和声响信号应能供电18h。 10.2.2.2对下列各处的应急照明应能供电18h: a)所有逃生通道上、艇筏登乘处和吊车处; b)机器处所和控制室(站); c)消防员装备存放处所;
d)消防泵处所、喷淋水泵间及其控制处所; e)直升机甲板;
f)所有安装灭火设备的站(室); g)通信及有关应急设备等处所。
10.2.2.3对装有的下列设备应能供电18h: a)通信设备;
b)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由应急发电机供电); c)手动火灾报警器按钮和应急时所需的一切内部信号设备; d)防喷器关闭装置(必须是电动的); e)消防泵(由应急发电机供电); f)由平台供电的常设潜水设备;
g)中央控制盘和应急关断盘(由应急发电机供电); h)其他影响设施安全的重要设备。
10.2.2.4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中央控制盘和应急关断盘由交流不间断电源供电,应至少为30min。
10.2.3无人驻守的滩海石油设施上应急供电
10.2.3.1对标示无人驻守的滩海石油设施的信号灯(包括障碍灯)和声响信号应能供电4d。 10.2.3.2在简易休息处所和所有逃生通道上的应急照明应能供电18h。 10.2.4应急电源的布置
10.2.4.1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的安装处所应远离主电源和生产区域,并应用A-60级耐火隔壁[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及甲板将与其相邻的有火灾危险的处所隔开。 10.2.4.2安装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的处所应易于从开敞甲板到达。
10.2.4.3应急发电机与应急配电板宜安装在同一处所,若应急发电机日用燃油柜也处于同一处所,应考虑安全隔离。
10.2.4.4蓄电池组应单独存放,其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 10.3电缆 10.3.1电缆的选用
10.3.1.1电缆的选用应根据敷设场所的环境条件、敷设方法、电流、电压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10.3.1.2电缆宜是滞燃型或耐火型的,电缆和电气设备的外接线应为滞燃型或耐火型的。电缆的并联使用及短路容量等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10.3.1.3穿过易燃易爆区域的电缆应选用符合IEC 331或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耐火型电缆。 10.3.2电缆的敷设
10.3.2.1危险区域内的电缆敷设应采取相应的隔爆措施。
10.3.2.2电缆的布设应远离热源,避免潮湿或水滴冷凝的影响。通信电缆、控制电缆、信号用电缆和仪表电缆应远离厨房、锅炉、A类机器处所[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和有失火危险的区
域,高压电缆应避开起居处所。
10.3.2.3两路供电的电缆宜远离布设,不应因一路损坏而连带另一路不能供电。 10.3.2.4电缆要有可靠的固定,露天布设的电缆在必要的部位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10.4用电设备 10.4.1电动机
10.4.1.1额定功率大于1kW及所有具有重要用途的电动机,均应设独立的最后供电分路。 10.4.1.2额定功率大于0.5kW及所有具有重要设备的电动机,均应设有独立的过载,短路和欠压保护(锅炉系统、机修设备等可免设欠压保护)。
10.4.1.3每台电动机均应设有效的就地起停装置和必要的防护措施。 10.4.2照明系统
10.4.2.1主照明系统应满足生产、生活所需要的照明度,应急照明系统应满足应急的需要。两者布置在同一区域内时,应交错布置。
10.4.2.2照明供电线路应由专用的变压器、配电盘、供电分箱供电。
10.4.2.3照明灯具及其控制开关的材料、性能、结构和安装保护措施等应符合使用场所要求的规范、标准。
10.4.2.4照明电路的最后分路不应向电热及电力设备供电,但经发证检验机构的同意可向一些小型电热及电力设备供电。
10.4.2.5每条照明电路应设可靠的短路和过载保护。 10.4.3电伴热和电加热设备
10.4.3.1电伴热的绝缘层应适合其所在区域的要求,并应设有漏电流的检测和保护装置。 10.4.3.2电加热设备应具有适合于被加热介质所要求的抗腐蚀外壳及当温度达到限定值的自动断电与保护装置。
10.4.3.3电伴热和电加热设备的安装不应对甲板、舱壁或周围其他物品产生过热的危险。 10.4.3.4电伴热和电加热设备的防护要求和防爆等级应满足所在处所的要求。 10.5电气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供电要求
10.5.1电气仪表及控制系统、应急关断系统、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应由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其中一路为主电源,另一路为交流不间断电源。
10.5.2交流不间断电源的容量、频率、电压等参数应满足电气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要求。 10.6电气设备及电缆的接地要求
10.6.1石油设施上所有的电气设备、电气仪表、电缆等都应有可靠的接地,其接地线芯横截面积和接地电阻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10.6.2本质安全型仪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型仪表电路的接地应分开。 10.7电气设备及电缆的防干扰措施
石油设施上所有的电气设备、照明装置、仪表控制装置和通信设备的安装及各种电缆的敷设应考虑对仪表控制系统和通信系统的干扰,其设计应符合IEC 533或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11 通用机械设备 11.1空气压缩机 11.1.1安全装置
11.1.1.1空气压缩机产生的高压气体经过的后冷却器、油水分离器、空气干燥器、空气瓶等均应设置安全阀。
11.1.1.2往复式空气压缩机的曲轴箱容积大于0.6m时,应设防爆门。 11.1.1.3应装设排气高压、低压,滑油低压的报警和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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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4应装设排气超温报警装置。 11.1.2吸气口设置
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应设在安全区内。 11.1.3数量
配备空气压缩机的数量应保证滩海石油设施上的用气需要。储气罐至少为两个,一个专供气动仪表和阀门用气,另一个供其他用气。 11.2泵类 11.2.1安全装置
11.2.1.1泵的排出压力可能大于系统设计压力时,在容积泵出口应装安全阀。 11.2.1.2泵的吸、排管路中应装截断阀。
11.2.1.3泵的排出管上应装压力表,泵的吸入管上应装真空表。 11.2.2专用水泵的设置
在使用中要求不间断运转的重要泵(如消防泵、消防水供给泵、移动式平台的压载泵及舱底泵等),均应有备用泵或可调用的泵代替。 11.3蒸汽锅炉
11.3.1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 锅炉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11.3.2锅炉的安全装置
11.3.2.1每台锅炉应至少装设两个安全阀,对于受热面积小于46.5m的小型锅炉可只装一个安全阀。
11.3.2.2每台锅炉都应装设液位计和压力表。
11.3.2.3运行时无人管理的锅炉应设有低水位、燃料供给中断或熄火等情况下的声、光报警和燃料的应急切断。 11.3.3锅炉的布设
11.3.3.1有直升机甲板的设施上的锅炉烟囱应远离直升机甲板。 11.3.3.2锅炉的烟道不得与柴油机的排气管相连。 11.3.3.3锅炉与燃油、滑油罐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
11.3.3.4每台锅炉应在燃料供给汇管的适当位置安装一个速闭阀,并应设置燃料高、低压或流量监测仪表。
11.3.3.5燃烧器附近应设弱火焰安全装置,燃料的回流管上应设置止回阀。 11.4压力容器和常压容器 11.4.1选用原则
选用的压力容器和常压容器应符合所用的规范、标准。 11.4.2资格要求
11.4.2.1压力容器和常压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压力容器设计证书,并只能设计证书中所限定类级的压力容器。
11.4.2.2压力容器和常压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压力容器制造证书,并只能制造证书中所限定类级的压力容器。 11.4.3标志和证书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均应经发证检验机构审核、建造检验,并有敲盖在压力容器上的标志和相应的有效证书。 11.4.4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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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压力容器上应设有安全阀和压力表。 11.5液压装置 11.5.1设置原则
11.5.1.1为完成所需要的功能而设置的液压装置,应能在限定时间内向执行机构提供所需压力和流量的驱动液。
11.5.1.2液压装置的动力机为电动机时,应由两路供电,其中一路为应急电源。液压装置的动力机为气马达时,应由两路供气。 11.5.2安全要求
液压装置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装置(如自锁),当发生异常情况时,在控制盘上进行声、光报警并进行必要的关断。 11.6惰性气体装置 11.6.1惰性气体装置的要求
11.6.1.1惰性气体装置应保证向储油容器及需要惰性气体保护的工艺容器提供足够用量的惰性气体。
11.6.1.2惰性气体可采用锅炉、燃气轮机等的烟道气,但必须确保其含氧量(容积)低于5%。达不到标准时,必须采取补燃措施以降低惰性气体中的含氧量。
11.6.1.3应设置烟道气气体洗涤器,以冷却烟道气并除去其中的固体颗粒及二氧化硫。洗涤器的冷却系统应保证向惰性气体装置连续供应冷却水。 11.6.2惰性气体装置的安全要求
11.6.2.1在烟道与洗涤器之间的惰性气体总管上应装有带指示器的隔离阀。 11.6.2.2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装设气体调节阀及两个止回装置,其中之一为水封。 11.6.2.3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装设含氧分析仪,当惰性气体中的含氧量超过标准时进行报警。
11.6.2.4惰性气体装置应按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装设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11.6.2.5应设惰性气体控制盘,当发生异常情况时,在控制盘上进行声、光报警并进行相应的控制。
11.7通风装置 11.7.1设计总则
在划定的危险区内,虽然提供有充分的通风,但除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外,不允许降低所用设备的防爆等级。 11.7.2设计要求
11.7.2.1对封闭区域的通风应采用负压强制通风设计原则。1类危险区的通风量应满足每小时换空气20次,2类危险区的通风量应满足每小时换空气12次,安全区的通风量应满足每小时换空气6次。对半封闭区域或开敞区域,一般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吹风。但设计者应充分考虑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易爆气体随风向的流动扩散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对四周设有围壁的设施(如人工岛)通风,设计者应充分考虑H2S和重于空气的可燃气的排除措施,以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11.7.2.2通风用的进、排风机组一般为两套,其中一套为备用机组。进、排风口均应设在安全区,应避免排出的污浊气体被二次吸入。
11.7.2.3总充电功率小于或等于2kW的蓄电池间可采用自然通风,但出风口应通至露天甲板。总功率大于2kW的蓄电池间应采用强制通风,其通风装置应为防爆型。
11.7.2.4通风、送气型电气设备应选用与通风系统联锁的,并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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