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SY5747-1997 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
d)救生无线电设备(如应急手提无线电台、搜救雷达应答器、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和至少一只救生圈。 18.2逃生通道 18.2.1一般规定
18.2.1.1每条逃生通道上应无任何障碍,以便于人员应急情况下通过。 18.2.1.2每条逃生通道上应设有供白天和夜晚能够识别的明显指示标志。
18.2.1.3每条逃生通道上和登乘地点(如救生艇筏存放处、吊车处、直升飞机甲板)都应有足够的照明和应急照明。 18.2.2设计与建造
18.2.2.1逃生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生活区、机器处所、工作场所及水密舱室等至少应设有两条彼此尽可能远离的便于到达露天甲板和登乘地点的逃生通道;
b)每层甲板至少应设有两条彼此尽可能远离的便于到达登乘地点的逃生通道;其中至少一条应经过安全区,以免受火的热辐射危害。
18.2.2.2生活区、机器处所及舱室内逃生通道的净宽度不得小于1m。甲板上逃生通道的净宽度不得小于1.2m。生活区不准设置长度超过7m而一端不通的走廊。
18.2.2.3逃生通道上的梯道应从顶层甲板依次向下层甲板延伸,除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采用直梯外,应用斜梯延伸至水面。该梯道应为钢质固定型,梯踏板的垂直间距应不大于250mm,梯踏板的深度应不小于173mm,梯宽应不小于800mm(生活区的梯宽应不小于600mm),梯斜度应不大于50°。踏板上应有防滑措施,扶梯两侧应设有安全扶手。 18.2.2.4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生活区住室的门应向内开,门的宽度应不小于600mm,对未有可供人员逃生用的窗子的住室门应带应急门(在门的下半部),逃口的尺寸应不小于350mm3450mm;
b)餐厅等公共处所的门应为向外开或向两面开关的活动门,门的宽度应不小于800mm; c)生活区内部通道的隔离门、舱室门及通道隔离门均应为按逃生方向向外开的自闭门,门的宽度应不小于800mm;
d)所有通往露天甲板的门应向外开,门的宽度应不小于800mm,对于移动式设施上通往露天甲板的门,其转轴应设在艏向;
e)对所有设计门槛的门,其门槛高度大于380mm时,建议设踏步板。
18.2.2.5在生活区和设备舱室等密闭处所均应设置可供白天和黑夜都能识别的应急出口标志,并标有逃生方向,露天甲板上的逃生通道应涂成橙黄颜色。 18.3逃生信号
18.3.1滩海石油作业设施配备的逃生信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a)符合GB 3107.2的要求的红光降落伞信号12支; b) 符合GB 3107.8的要求的橙色烟雾信号2支;
c)紧急报警系统1套,它可以是警铃、号笛、气笛、号钟、号锣中的任何一种或数种,但任一种发出的声响应使在整个设施任何位置的人员都能听清。 18.3.2有线广播系统的配备应符合13.3.2的规定。 18.3.3应急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应符合13.3.1的规定。
18.3.4到达无人驻守平台的工作人员都应携带甚高频双向无线电活对讲机。 18.4救生设备
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抛绳设备、救生索和救生软梯、
急救设施、两栖救生设备等。救生设备应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18.4.1救生艇装置
18.4.1.1选用的全封闭救生艇的基本参数和技术条件应符合GB 11574和GB 11573的规定。选用的部分封闭救生艇型式和基本参数应符合GB/T 10839的规定。 18.4.1.2救生艇用柴油机组应符合GB 11868的规定。 18.4.1.3救生艇轴系技术应符合GB/T 11867的规定。 18.4.1.4救生艇绞车应符合GB 4445的规定。 18.4.1.5吊艇架应符合下述要求: a)每艘救生艇应装设独立的重力式吊艇架; b)应有足够的强度,并应安装在设施的强结构上;
c)吊艇架应在出厂前做强度试验,其负荷应为最大负荷的两倍;
d)应进行救生艇升、降试验和在救生艇内部将其释放试验,所有试验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18.4.1.6救生艇应在安全区内,其存放处应有足够的防滑甲板面积供人员集合和登乘。 18.4.1.7救生艇的总容量应能容纳设施上的全部定员。设施定员超过30人时,应至少配备两艘救生艇。 18.4.2救助艇
18.4.2.1有人驻守的石油作业设施上应配备一艘救助艇。若经发证检验机构的同意,可用满足救助艇要求的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代替。 18.4.2.2救助艇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可以是刚性或充气的,或者是混合结构的; b)长度不小于3.8m且不大于8.5m;
c)应至少乘载5名坐着的人员和1名躺着的人员;
d)柴油机应符合GB 11868的规定,轴系应符合GB/T 11867的规定,航速应不小于6kn,并在此航速下应连续航行4h,根据设施离岸距离,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减少连续航行时间; e)在波浪中应具有足够的机动性和操纵性,应能从水中营救落水人员和集结救生筏; f)应设有足够强度的拖带设施和50m长拖带浮索; g)应配备足够的救助艇属具。
18.4.2.3救助艇应存放在安全区内,其绞车应符合GB 11626的规定。 18.4.3气胀式救生筏
18.4.3.1救生筏的总容量应能容纳设施上的全部定员。每个救生筏额定乘员不少于6 人,也不多于25人。
18.4.3.2气胀式救生筏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有上下两层浮胎或其他等效设施,其浮力分隔舱应为双数,每一分隔舱应设安全阀和止回阀;
b)应设有顶棚;
c)当救生筏载足额定乘员及属具在海浪中漂浮时应稳定;
d)筏底应水密,并应能补充气体以隔热御寒;筏底应设扶正绳,当筏底充气成型后朝上时, 应能由一个人将其扶正;
e)应设两个出入口,每个出入口处应有供落水人员登筏的梯子; f)应设有足够强度的拖索;
g)应存放在水密且耐用的容器内,充气时应能将容器内的救生筏自动张开;
h)应配备足够的属具。
18.4.3.3气胀式救生筏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尽可能沿甲板边缘合理布置,对有直升飞机甲板的设施,其直升飞机甲板附近应布置一个气胀式救生筏;
b)应存放在刚性固定式快速释放架上并加以固定;
c)充气拉索长度应为从其最高存放位置到最低天文潮位水面之间高度的1.5倍,并应至少30m长。
18.4.4救生圈
18.4.4.1石油作业设施上配备的救生圈应符合GB 4302的规定。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橙色烟雾组合信号应符合GB 3107.10的规定。
18.4.4.2救生圈应沿甲板边缘合理布置,应存放在人员易于到达的固定支架上,不得永久性固定,并能随时取用。
18.4.4.3每个带自亮浮灯及橙色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配备一根据救生索,该索的长度应为从救生圈的存放位置至最低天文潮位水面高度的1.5倍,并至少为30m,其直径不小于6mm。 18.4.4.4救生圈的配备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救生圈配备
18.4.5救生衣
18.4.5.1石油作业设施上配备的救生衣应符合GB 4303、GB/T 4304或GB 9953、GB 9954的规定。
18.4.5.2救生衣的配备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生活区按定员100%配备; b)甲板工作区按定员40%配备; c)直升飞机甲板附近按定员10%配备;
d)寒冷地区的设施应按定员100%配备保温救生服;
e)对到无人驻守设施上工作的人员,每人应配备一套救生衣或保温救生服。
18.4.5.3救生衣或保温救生服应存放在易于取用的干燥地方。甲板工作区和直升飞机甲板附近存放的救生衣应放在柜子内,并有明显的标志。
18.4.6抛绳设备
18.4.6.1石油作业设施上配备的抛绳设备应符合GB/T 2557的规定。 18.4.6.2有人驻守的设施应配备至少一套抛绳设备。
18.4.6.3抛绳设备应存放在易于到达的地方,并备有简要说明和使用图解,以便随时可用。 18.4.7救生索和救生软梯
18.4.7.1救生艇和舷边吊车附近无障碍处宜相应配备救生索和救生软梯,若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以免除。
18.4.7.2救生索的直径为30~35mm,每隔500mm打一个结,其长度应从悬挂处至最低天文潮水面后仍余300mm,救生索的载重量应不小于250kg。救生软梯的宽度为500mm,梯级间距不大于250mm,其长度应从悬挂处至最低天文潮水面后仍余500mm,救生软梯载重量应不小于500kg。 18.4.8急救设施
在有人驻守的石油作业设施上应设置具有基本医疗抢救条件的医务室,并配备一个急救药箱及一副担架和一套输氧急救设备。在寒冷地区的设施上应设供抢救落水人员用的带有冷热水供应的温水浴盆一个。 18.4.9两栖救生装置
两栖救生装置系指能够在陆和水、水和冰上行进的可以替代救生设备的装置。
18.4.9.1在潮间带的石油作业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免除18.4.1~18.4.3所列救生设备的配备,但须配备能容纳设施定员的、有效的两栖救生装置。
18.4.9.2两栖救生装置的设计、建造及试验应参照有关规范、标准,并应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18.5逃生布置和演习
滩海石油作业设施在石油作业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根据设施和所在海域实际情况制定逃生部署和演习计划。逃生部署和演习计划应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逃生演习应按照逃生部署每月进行一次,并做好逃生演习记录。 19建造检验 19.1一般规定
19.1.1建造检验包括设计及建造、海上工程作业、连接和试运转各个阶段中的检验。检验应由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在必要的情况下,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公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9.1.2作业者,发证检验机构和设计者、建造者之间应制定检验执行程序和工作变更程序,并在建造检验中实施。 19.2设计检验
19.2.1作业者在选定发证检验机构后,应向发证检验机构送交“滩海石油设施检验申请书”。 19.2.2作业者应将设施设计图纸和文件送交发证检验机构审核和认可。
19.2.3向发证检验机构送交的送审文件和图纸的内容及份数应符合发证检验机构的要求。 19.2.4作业者应要求设计承担单位及时回复发证检验机构在送审文件、图纸上签注的意见,并根据发证检验机构要求,及时修改文件或图纸,再次送审。
19.2.5发证检验机构应对审核认可的设计文件及图纸加盖审核、认可章、并出具设计审查意见书。
19.3建造施工检验
19.3.1设施的建造者应编制或提供以下文件,并将这些文件通过作业者送交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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