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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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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4 19:50:17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①掌握国际商事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②掌握个人企业的基本内容 ③掌握合伙企业的基本内容 ④掌握公司的基本制度

中国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但总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的讨论通过,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命李某为其下属分公司的经理,李某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向银行申请了12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只偿还了2万元。

问题: 1、董事会能否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2、银行能否以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总公司能否以总经理王某越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一、商事组织的概念 亦称商事企业,是指在商事活动中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1.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经济组织;

(1)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 (2)有固定的场所(或住所); (3)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本;(4)设立的手续须符合法律规定.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事组织是商人的表现形式; 世界范围内主要的商事组织类型有: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也叫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是依法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又称“个人企业”或“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1. 投资者为一人,且仅限于自然人。 2. 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利。

3. 不具有法人资格。 4.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相对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更能满足资金匮乏、又不愿与人合股或合伙的个人进行创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投资人 (代理人) 登记 机关 核准 颁证 申请 15日内

个人独资企业被称为“一元企业”,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真的只需一元吗? 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 事务管理方式 自行 管理 委托 聘用 他人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事务管理要求 会计 事务 劳动 用工 职工 社会 保险

投资人不想继续经营下去能否直接关门了事?

1

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前几年由甲投资人自行经营,共赢利1000万元。后因甲年老体弱,不能继续经营,便委托乙管理企业。由于乙经营不善,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0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 问:企业解散后的150万元债务由甲承担,还是由乙承担?为什么?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2004年,张某依照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60万元设立了一家装饰材料厂,聘任业务员李某,李某在外出采购原材料期间,将其手中18万元货款借给某个体户用于经营活动并收取好处费1万元。李某的行为使材料厂的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张某要求李某尽快归还借出资金,但李某不辞而别。张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以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将李某逮捕并追回全部借出资金。 问:张某投资的60万元是属于材料厂还是个人所有?

(一)概念 又称“商事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一、合伙企业概述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自然人和法人均可。 2.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 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企业强调的是“人的组合”。 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 5.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于管理工作合伙事务的权利。 6.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个组织只要具备上述特征,在实践中即被视作合伙组织(事实上的合伙),即使它的名称中无“合伙”二字。

1.是否有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的事实。

2.财产是否共同所有。 3.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 案例:纽本诉玛斯本登案

原告纽本曾与一个叫克瑞金的人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议定购买“约克车行”建造的布法莱号汽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后,克瑞金未交货即不见踪影。原告认为克瑞金和玛斯本登(被告)是合伙人,理由是:被告曾向“约克车行”无息投入⒏5万美元,并用为布法莱号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原告到“约克车行”如逢克瑞金不在,便总是与被告打交道,被告还从汽车销售中取得利润。 被告辨称:投入的⒏5万美元属“贷款”,取得汽车销售款是“贷款”的偿还和购买部件等劳务的报酬。

被告败诉。理由; ①既为“贷款”,则还款量或还款时间就应该是固定的,不应等到汽车销售时; ②既为劳务,也应定时定量支付。被告的资金投入或取得不具备“贷款”和“劳务报酬”的特征,故被告应被视为克瑞金的合伙人。

1.根据合伙成员的责任承担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根据合伙企业是否显示了合伙人,合伙可以分为显名合伙企业和隐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两名以上合格的合伙人; 2、书面的合伙协议; 3、合伙人缴付的出资; 4、合法的企业商号; 5、必要的经营条件等。

1.英美法系 对普通合伙一般不要求有政府的批准登记,但必须要有合法的目的。 2.大陆法系 德国法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 三、合伙企业内部关系

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和经营者,也是合伙企业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主要是指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分享利润 每个合伙人都可以根据合伙合同规定的比例取得利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按各国合伙法的规定分配利润。

2

除非合伙协议有相反的规定,每一合伙人均有平等地参与合伙管理、对外以合伙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的权利。

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

每一合伙人都有权了解、查询有关合伙经营状况的各种情况,负责日常业务的合伙人不得拒绝合伙人随时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目并提出质询的要求。

合伙人为处理企业的正常业务或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维护企业的财产利益而垫付的个人费用或因此遭受的个人财产损失,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应予以补偿。 (二)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的义务。 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时间、数额、方式缴纳出资。一般可以以金钱、实物、技术或已完成了的劳务出资。 2.忠实(Duty of Loyalty)的义务

合伙人必须为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服务。如: ①不得擅自利用合伙企业的财产为自己牟取私利; ②竞业禁止义务; ③不得私自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应及时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企业的各种情况和信息。

案例:奥茨沃德诉莱凯案

原、被告均拥有会计师资格,双方于1966年初成立一会计合伙组织,之后两人仍然各自为原先各人服务的客户开帐单。由于关系无法协调,1968年6月,合伙组织解散。原告控告被告在其合伙期间不恰当地对几笔帐目给“回扣”,即实收帐款小于书面应付帐款。法院查明:这是被告的一贯习惯。

原告胜诉。理由:被告在合伙期间独自如此所为构成对”合伙诚信“原则的违反,被告应向该合伙组织偿付书面金额与实收金额之间的差额。 3.谨慎和注意义务

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业务时,必须尽到谨慎和注意的义务。如因失职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赔偿。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伙。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相互代理”的原则: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

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 根据合伙人相互代理的原则,合伙企业同第三人的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ordinary business)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且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知情。 所有合伙人均须对合伙企业同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或所承担的债务负连带的无限责任。 2.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tort),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但合伙企业也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的有关合伙人赔偿企业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4、每个合伙人因合伙而对第三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一)入伙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各国合伙法一般规定,接纳一个新的合伙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

英美法系国家:普遍主张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国、日本、瑞士和我国: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帕哈姆医疗协会是一合伙企业,原告泛美银行向该合伙企业提供了200万美元的分期偿还的贷款。后来,在知悉该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斯蒂芬等三人仍然加入了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了不能偿付的情形,除变卖合伙企业财产所得外,原告仍有120万美元的债务未得到清偿。为追索该120万美元,原告便将该合伙企业和包括斯蒂芬等三位新合伙人在内的所有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 问:

3

本案中斯蒂芬等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责任?

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律行为。 1.任意退伙 2.法定退伙 3.协议退伙 4.除名退伙 (一)协议解散 (二)依法解散 (三)强制解散

甲乙丙开办了一个服装加工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合伙企业。其中,甲以自己3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厂房,乙出资5万元用于购置设备及开办费用,三人约定丙以劳务出资,并约定三人利润分配与债务负担比例为5:3:2。企业开业运营后,由于经营不善,欠原料供应商丁15万元,经核算,服装厂的资产现价值为10万元。

问题: 1.为什么说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组织? 2.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3. 服装加工厂的全部资产用来偿还丁的债务,丁仍然有5万元的债权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丁是否可以要求甲乙丙个人偿还? 4. 假设服装加工厂的全部资产已全部用来偿还债务,甲又按约定的债务负担比例偿还了丁2.5万元,丁是否可以要求甲偿还剩下的2.5万元?

1.在清偿企业的债务后,所有合伙人都有权参加企业财产的分配; 2.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一、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国公司法规范的公司事项,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权能范围、组织、经营、分立、合并、清算、终止及外国公司等问题。 1、公司的概念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下述三个内容上:即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资格上,即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1)法定性 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才能取得公司资格。 民商合一国家,依据民法典或单行的公司立法设立;民商分立的国家,公司一招商法典或单行的公司立法设立;英美法系国家,公司依据单行的公司立法设立。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①这是公司与其他商事组织的主要区别; ②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③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这是公司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主要区别。 (4)公司的永久存在性(perpetual existence)

相对合伙企业,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亡或破产都不影响公司企业的存续。

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法院可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北京博士伦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博士伦公司称,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北京博士伦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被告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50%。

北京博士伦公司认为朱某以被告名义在长沙向其购货,再将被告的资产转移到其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

1、根据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不同 (1)无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两合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 (1)封闭式公司 (2)开放式公司 2、根据股份转让方式的不同 3、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不同 (1)母公司 (2)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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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①掌握国际商事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②掌握个人企业的基本内容 ③掌握合伙企业的基本内容 ④掌握公司的基本制度 中国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但总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的讨论通过,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命李某为其下属分公司的经理,李某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向银行申请了12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只偿还了2万元。 问题: 1、董事会能否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2、银行能否以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总公司能否以总经理王某越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一、商事组织的概念 亦称商事企业,是指在商事活动中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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