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上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四)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五)药品配送记录;
(六)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七)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八)直调药品质量验收记录; (九)药品退货记录;
(十)配送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十一)仓库温、湿度记录; (十二)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十三)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十五)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第三十六条 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应按规定建立以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格)。内容包括: (一)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二)员工培训档案; (三)药品质量档案; (四)药品养护档案; (五)供货方档案;
(六)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七)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八)首营企业审批表; (九)首营品种审批表; (十)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十一)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十二)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十三)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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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第四章 验收结果评定
第三十七条 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三十八条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不符合本标准或有1条项目不完整、不齐全且现场验收当日无法更正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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