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让孩子回家:关于城市流浪乞讨儿童救助管理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和财力等方面的不足,当前我国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仍然存在很多的弊端。 1、预防流浪儿童产生的工作做得不够
政府建立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主要是为已经在流浪的儿童提供紧急救助保护工作。其工作中心很大程度上放在如何提供救助保护服务上,而对如何预防流浪儿童产生则缺少关注。所谓亡羊补牢还不如防患于未然,政府应该从根本上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
2、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工作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1)救助机构普遍面临资金、设施、人力不足的问题。由于很多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是由原有的收容遣送站改建而成的,或是下属于救助站内,起点低,条件差,加之保护中心都是由政府财政拨款,在很大程度上,它的救助能力是由当地政府的财政状况所决定的。这就使得很多行之有效的救助模式无法得到推广实施,这也直接影响到其救助水平的提高。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往往要身兼数职,他们不但要负责在站儿童的日常教育工作,还要负责联系他们的家人、核实家庭地址,最后还要将他们送归家庭。这样一来,人手不够就成为救助机构面临的普遍问题了。
(2)救助机构被动地为流浪儿童提供救助。一些流浪儿童因为贫困而外出打工,一些则受职业乞丐的控制而被迫流浪乞讨,还有的是因为自身贪图玩乐而自愿流浪。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救助机构不能强行对其施以救助,而这些流浪儿童也很难主动求助,这样,这些流浪儿童实际上被排除在救助范围以外。
(3)救助方式注重救助行为本身,忽视受助儿童的根本需求。一些救助机构比较重视物质层面上的救助措施,在救助过程中过多地关注为多少流浪儿童提供救助、提供什么形式的救助等问题。而较少探究受助儿童流浪的根本原因,忽略其最主要的受助需求,缺乏对其精神上的救助保护。这样的救助方式只能治标,无法治本,这也是很多流浪儿童即使接受过救助却仍然会在离开救助机构后再次流浪的关键原因。
(4)救助机构里受助成年群体易对受助儿童产生不利影响。救助机构,尤其是刚成立不久的救助站,在对受助人员的管理上存在经验不足、经费缺乏、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这样,救助站内的受助儿童则与其他成年受助者一起生活,而成
年受助者的一些陋习也会对儿童产生影响,使得一些儿童在救助站内也学会赌博、抽烟、说脏话等恶习。
3、救助机构缺乏合作,没有形成合力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公安、卫生、城管、交通等部门也负有相应的救助职责。然而,从一些新闻报道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城市负责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政府部门却不能协同一致来救助流浪儿童。例如,面对强讨强要或用其他方式乞讨的儿童,公安或城管部门没有劝其接受救助,并将其引导至救助机构,救助无法实施。
4、流浪儿童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有相关规定保护儿童,但因很多家庭不当行为责任介于民事和刑事之间,家庭责任的履行缺乏应有的制约,而使得相当的家庭责任转嫁给社会,最后形成无人监管。因此,应当制订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专门法,并增加法律责任等处罚性条款和操作细则,增强规定的约束性和可操作性。
三、对流浪乞讨儿童救助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城乡密切合作,健全儿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
预防流浪儿童产生的工作不仅要在城市社区开展,更要在农村地区开展。面对城市流浪儿童问题,直接负责主体就是城市政府及其相关救助部门。经过前面对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的分析,我们了解到一些流浪儿童是因为家庭不和、学习不好等因素而离家出走,成为暂时性或长期性的流浪儿童。这类流浪儿童多数是在城市长大,对这类儿童要依靠基层政府,乡镇、街道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从源头上做好工作,特别是要加强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问题家庭,特别是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要做好工作,必要时要依法停止监护权或者转移监护人,来保证儿童的权益。另外,很多流浪儿童本身并不在城市里生长,而是因为家庭贫困、被人拐卖、随乞丐流浪乞讨等原因而来到城市流浪的,对这些儿童,城市政府及相关救助机构则不能简单的“一送了之”,只是将其送回原籍,而是应同流浪儿童流出地政府,尤其是农村政府一起,建立
共同的流浪儿童预防体系,将城市的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延伸至农村地区。
(二)完善立法,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依法治国”的政策要求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的立法应具体到各个部门,分配其所属权利与义务,并明确规定监督机构及其监督职能,完善责任机制,使各部门对自己的具体工作有明确的认识,便于相应机构贯彻履行,在其未履行职责时,有监督机关的监督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前文已详细列举了我国在流浪乞讨儿童救助方面的法律条文,但大多没有得到落实,因此,我国相关工作部门的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现有法律的落实问题,保证已立之法能够有效运行,制定相应制裁性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三)政府加大财政支出,建立更优质的救助机构
为解决流浪儿童救助机构数量缺乏及保障力不强的问题,政府应当给予高度的关注和在财政方面给予有力的支出。此外政府可以鼓励多方筹集资金,使救助经费得以保障。利用税收机制鼓励企业关心社会福利事业,企业、私营业主向救助保护中心捐善款,促进其积极性。基金会、群团、国内外慈善机构关注和参与流浪儿童及其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物资捐赠、技术援助,应同样享有优惠政策和优惠扶持政策。只有在具有充足的物质条件下,儿童救助事业才能全面的发展。
(四)救助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更好地发挥合力
对城市流浪儿童的救助不应仅将其视为民政部门的工作。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公安、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救助工作,积极主动地承担其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并且民政部门有权对此进行督促。妇儿工委、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加强部门协作和国际合作,支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为救助保护中心扩大部门间、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牵线搭桥。救助保护中心要扩大对外开放与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吸收国际援助资金和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救助水平和救助能力。
(五)救助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提供健康的受助环境,满足其需求
救助机构应注重调整工作者的专业背景、年龄结构,提高救助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形成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知识背景和社会救助工作经验的
工作者队伍。救助机构应改善救助条件,为受助儿童提供更多更好的学习场所和娱乐设施。救助站还应将成年受助者与儿童分开管理,尽可能地避免成人的不良言行对儿童造成不利影响。
(六)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
民政部要加大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使他们能够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政府要鼓励动员社会参与,加大宣传力度,或者让有些依法登记的组织参与进来,至少对于发现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胁迫孩子乞讨或者犯罪的向公安部门进行报警,发现生活无着的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方面的信息,或者直接参与护送、劝导他们到救助站。另外社会组织要提升自身能力助力社会管理,民政部应推动立法,从法律层面为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和健康发展提供依据和支持。
四、结语
城市流浪乞讨儿童救助工作应该是不断发展和与时俱进的,虽然目前中国关于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已有很大的进步,但在现实中还是面临很多的挑战的,例如在现阶段送孩子回家是否是最好的选择,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的弊端等等,这些不可避免的制约性因素时刻鞭策着政府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要不断地努力探索和创新。总而言之,真正要解决流浪儿童社会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得依赖政府和社会建立长效救助机制,把儿童的权利救济和福利保障放到民生的高度。只有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持续给力,那么正在蒙受不幸的儿童的命运才能够得以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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