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古镇镇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七条 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000元的本镇村(居)民,视为无能力提供赡养(抚养)费;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5000元的本镇村(居)民的,应先支出赡养(抚养)费;如果被赡养(抚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将应付的赡养(抚养)费除以被赡养(抚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赡养(抚养)人的赡养(抚养)费。
第八条 计算职工家庭收入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应得收入。在职职工工资、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等(被拖欠部分亦应计入收入); (二)在职职工每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对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所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计入家庭收入,扣除合理开支后,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困难群众救助。合理开支主要包括:
1、职工本人每月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费;
核定上述开支时,职工须出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等;
(二)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市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丧葬费。
第十条 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应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为原则,结合下列因素制定并作适时调整: (一)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第十一条 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由镇社会事务办根据镇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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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示精神,经过调查确定后制定,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古镇镇村(居)民困难群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社会事务办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四条 镇社会事务办应在15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助金额,将《申请审批表》发回村(居)委会作为发放救助金的依据,决定不予批准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经批准领取救助金的,救助期:从批准日起到当年年底,领取日期自批准当月起计算。救助期满仍需享受困难群众救助的,应在救助期满前30日重新申请。不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救助资格。
第十七条 实施困难群众救助所需的资金,由镇财政、村委会集体经济两级按比例负担。具体负担比例为:
(一)居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由镇财政负担;
(二)村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由镇财政和村委会集体经济两级各负担50%。
第十八条 村委会每月应将本级负担的救助资金足额划拨到镇财政指定帐户,再由镇财政统一通过银行发放。
第十九条 镇社会事务办、村(居)委会必须定期对领取救助金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复核。领取救助金的家庭应当如实反映其收入情况,接受镇社会事务办、村(居)委会的检查。 第二十条 领取救助金的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当月向村(居)委会报告,办理调整救助金发放金额和停止发放救助金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调整救助金发放数额的对象应重新填写《申请审批表》,进行再次审批。
第二十二条 领取救助金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因迁移发生变动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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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救助金领取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领取救助金期间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但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或多领救助金的,由发放救助金的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已经领取的救助金。
第二十四条 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金的,由发放救助金的部门追回其已经领取的救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贿赂的; (二)玩忽职守,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社会事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古镇镇推进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信访工作方案
根据中山市推进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信访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镇行政区域调整和社区建设的实际,特制定古镇镇推进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信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健全基层信访工作网络 和队伍,下移信访工作重心,规范基层信访工作,加强宣传信 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实事,把大量的 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维护信访秩序,为促进我镇 改革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基层人民群众的联系,服务群众;
(二)有利于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和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
(三)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信访工作网络,规范基层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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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职责
(一)受理本辖区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五)宣传党和国家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维护信访秩序;
(六)承办其它信访事项。 四、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村、社区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村、社区稳定的“晴雨表”、“稳压器”。根据镇的实际情况成立古镇镇推进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以陈作旺副书记为组长,张世红委员为副组长,成员分别有徐双斌、吴锦洪、袁新强。同时,各村、居委会要充分认识推进村、社区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各村、居委会要成立信访调解小组,由分管政工的副书记或副主任担任组长,组员由分管妇女、调解工作的村委担任,形成党支部书记负总责,政工副书记具体抓,分管妇女、调解工作的村委负责日常工作的工作体制。
(二)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各村、社区居委会把村、居委会信访工作和村、居委会各 项事业建设相结合,使信访工作成为村、居委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执行信访工作相关制度,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村、居委会信访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1)《信访条例》;
(2)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3)古镇镇来信来访处理制度; (4)古镇镇预测排查信访案件制度; (5)古镇镇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 (6)古镇镇领导包信访大要案责任制度; (7)古镇镇处理重大集体上访的预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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