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论家庭暴力 - 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4.2.2 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①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4.2.3 其他因素的影响
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况,占 29% 。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 55 人受到处罚。
5 .应对机制
虽然家庭暴力在目前而言不能完全消除,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但通过努力,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预防、制止的。在一个法制的社实际上,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借鉴国外有关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的改革与实践经验,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完
① 郝艳梅.《前沿》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2001,9,62~63.
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
第 8 页 共 16 页
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5.1 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在我国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而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5.1.1 立法原因
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而国外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都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目前,新婚姻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①但对于如何界定家庭暴力尤其对轻伤害的处理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定。因此,应进一步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应把家庭暴力案件列为公诉案件。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
①新婚姻法总则中第三条。
第 9 页 共 16 页
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可知: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5.1.2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第一、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 ,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劣作为界限来判断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犯罪及其程度,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明确、具体地规定何种程度的虐待或暴力行为为情节恶劣,构成何种罪名,应受何种惩罚。这就使定义家庭暴力更具可操作性,避免施暴者逃脱法律制裁。 第二、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机构。我国现在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主体主要有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关,干预主体部门多,就更需要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及部门特点明确其分工,突出部门优势,整合部门资源,避免因干预主体不明确而造成对家庭暴力制裁不力。
第三、家庭暴力案件的取证、制裁办法以及赔偿等也都需要具体的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第四、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2002年11月15日-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中,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就是针对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统一立法的现实努力。建议稿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济、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草拟这部建议稿的目的在于推动相关立法。我国是《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等条约的缔约国,因此应履行国际义务,将我国消除家庭暴力的国家承诺充分体现在现行立法中。
第五、通过立法,加大司法干预对家庭暴力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常不得不面对一种尴尬的局面,许多受暴者由于受到施暴者的求情、威胁或已经与施暴者达成协议,而拒绝与警界合作,或者拒绝出庭作证,甚至不愿意施暴者受到处罚,家庭暴力的撤案率也一直较高。可以尝试通过立法使司法干预即使在受害者撤消指控,公关和公诉机关在没有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对施暴者提起诉讼。家庭暴力的犯罪比陌生人暴力犯罪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效果,在立法中该体现这一点,以立法的形式向社会表明,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而且是严重的犯罪。这将有利于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第 10 页 共 16 页
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5.2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
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①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5.2.1 用足现有法律,推进立法完善
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司法人员只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裁判公正,就可以要在现
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以反家庭暴力这条主线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串起来,融会贯通。充分运用每一个可能用上的法律条款,将家庭暴力的多种情况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弥补现行立法的空白和不足,极大地提高反对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使家庭暴力受害者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进而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出台和完善。
5.2.2 以司法控制为核心
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之上。
第一、受害人可以申请禁止令。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的经验,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向法官申请禁止令(保护令)禁止施暴者靠近处于危险中的受害者。如果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人,除了有可能引发其它刑事、民事的藐视法官的诉讼程序和受到制裁外,还可能被处罚款和受到逮捕和刑事控诉。②这一方法有效的避免了造成暴力的严重后果,降低了受害者受到严重家庭暴力的可能性。
① 蓝向东.《反家庭暴力若干问题探讨》,载《民主与法制》,2002(增刊). ② 郭爱妹著,第16页。
第 11 页 共 16 页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