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理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务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做好食品退市等相关工作。
六、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七、经营者应当与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自动退市条款。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务管理部门在监管或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食品,并依法处理。
卫生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食品卫生安全员承担卫生管理职能。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2)制订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罅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6)接受和配合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乳制品销售制度
第一条 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二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 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进货商品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癌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第四条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条 对不符合乳制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高消耗发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第六条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条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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