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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1-7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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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7 21:07:37

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三、主物权和从物权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

区分主物权和从物权的意义在于,主物权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于主权利,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

例题: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 )。

A.抵押权 B.所有权 C.地上权 D.永佃权 E.取水权 答案:BCDE

解析: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 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根据标的物种类的不同,可以将物权划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属于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和地役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存在于权利之上的物权,是权利物权。

区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的意义在于,由于物权变动要件和公示方法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动产以占有、不动产以登记公示。应注意,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林木和企业的设备等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登记。 五、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虽然物权的内容皆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但物权如何发生则可能与当事人的意思有关。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无论当事人意思如何都不影响这些物权的成立,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质权、抵押权。 区分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的意义在于,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成立的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

六、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区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是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和永佃权属于无期限物权。地役权为从属于所有权的权利,但设定行为须定为有期。

七、应经登记的物权和不经登记的物权

以物权之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可将物权划分为应经登记的物权和不经登记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或不得处分其物权。采矿权和捕捞权为依特别法的物权,也必须登记。法定物权(如法定抵押权、法定地上权)无须经过登记。动产物权,原则上不需经过登记,但船舶和航空器则须经过登记。

区分应经登记的物权和不经登记的物权的意义在于,两者的成立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

例题1:下列关于所有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7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所有权是从物权 B.所有权是自物权

C.可对所有权人的物设置他项权利 D.共有是确定份额的共同所有 E.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仅拥有专有部分所有权 答案:BC

解析: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例题2: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 )等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登记。 A.航空器 B.办公家俱 C.船舶 D.林木 E.企业的设备 答案:ACDE

解析: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林木和企业的设备等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登记。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就权利主体而言,是指物

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影响,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方可实现。 一、物权关系的发生

物权关系的发生,即物权的设立,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从而产生新的物权法律关系。由于物权发生原因的法定性,物权的发生必须以法律规定作为前提,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设立一定的物权,如以法定的方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依法定的程序要求取得一定的他物权。在权利人获得所有权或他物权时,一定的物权关系即已产生,其具体的内容应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法律不认可的物权关系,也不得通过约定改变物权关系的具体内容。 具体而言,物权关系的发生原因包括: 1.生产和制造

生产和制造是在物第一次产生时确立新的物权关系,一般而言,物的生产者和制造者即是该物的所有权人。 2.买卖

这是物权关系产生的最大量、最常见的途径,通过买卖行为使物的所有权从一个民事主体转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手中,前者因买卖行为而消灭了他对物的物权,后者则因买卖行为获得了对此物的所有权。 3.赠与

赠与行为会使物的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而使受赠人获得所有权,从而产生新的物权关系。 4.互易

互易行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行为,交易双方均以物而不是以货币作为履行义务的方式,一个互易行为可以同时使两项新的物权关系发生。 5.继承

继承是在自然人死亡时,将其生前所有的财产转移给其继承人继承的制度。物的权利主体在继承过程中发生了改变,新的物权关系也因此产生。 6.孳息

孳息主要指物所生的利益。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孳息本身是一项新的财产的诞生,因此会产生新的物权关系。一般而言,物的孳息的所有权由物的原所有人享有。

例题:下列财产中,属于天然孳息的有( ) (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割橡胶树收获的橡胶 B.家畜产下的幼仔 C.牛乳制成的乳酪 D.股东分得的红利 E.出租房屋的租金 答案:AB

解析:孳息主要指物所生的利益。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 7.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经过添附行为以后,物的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实质是一项新的财产产生,相应的新的物权关系亦产生了。 8.没收

没收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这是国家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强行将物的所有权无偿地收归国有的行为,被没收的物也因其权利主体的改变而处于新的物权关系中。 9.征收

征收是指国家因国家建设的需要依法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并给财产的原所有人一定的补偿的制度。征收亦具有强制性,但必须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而且应当给予物的原所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10.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向国家支付一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将一定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行使的行为。 11.承包

承包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从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这种物权关系即是基于承包行为而产生的。 例题:添附是( )。

A.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B.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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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三、主物权和从物权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 区分主物权和从物权的意义在于,主物权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于主权利,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 例题: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 )。 A.抵押权 B.所有权 C.地上权 D.永佃权 E.取水权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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