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谈相邻关系对所有权的限制
不动产为限,凡因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或经营事业可能遭受损害的不动产,均包括在内。如上游排水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邻接的相邻人,在排水下游范围内的都是相邻人。建设化工工厂,其周围环境内的也都是相邻人。 3.相邻关系规范的内容
查《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集中于第七章九个条款,并于第六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门就建筑物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做出了具体规定,这种全方位的保护足见《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重视。从《物权法》条文看,在规范手段方面,《物权法》采取了五种方式:
①不动产权利人不得为一定行为。如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②不动产权利人得于相邻不动产为一定行为,但应遵循最低损害原则,并就相邻不动产所受损害,支付赔偿金。如第92条规定的用水、排水、通行、管线铺设权。
③不动产权利人从事一定行为时,应防范相邻不动产遭受损害。如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④不动产权利人得禁止他人为一定行为。如第83条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行为的停止侵害、消除
5
危险、排除妨害的规定。
⑤不动产权利人应容忍他人于其不动产为一定行为。如第87条规定的邻地通行容忍义务、第88条规定的管线铺设容忍义务。
三、实践中正确适用相邻关系
《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虽然并不复杂,但实践中如果适用不当,没有权衡相邻各方利益作出公正处理,势必加剧相邻双方的矛盾,其结果不仅不能使不动产本身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也必然害及不动产财产秩序的维持,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正确理解相邻关系的立法意图,准确适用相邻关系规范。 1.适用相邻关系应体现私法自治原则
《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非属强行规定,在适用时应充分尊重相邻各方的意思自治,其理由有二: 第一,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旨在规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多属相邻各方私人利益关系,仅间接涉及公共利益,故应容留当事人私法自治空间,根据自己的意愿调整其权利义务关系。这比将不动产相邻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强行化,更能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经济效用,以促进物尽其用的社会整体利益。
第二,因相邻关系而生的权利,不同于地役权,前已论及。但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当事人通过设定地役权
6
进行规范。比如不动产权利人,虽不得设置屋檐、工作物或其他设备,使雨水直注于相邻不动产,但此并不排除当事人可以通过设定排雨水于相邻不动产的地役权。再如前面所举刘、张租赁合同纠纷,刘某为获得房屋采光,与张某通过签订租赁合同而占有房屋并以支付租金形式给予补偿的做法应得到审判法官的重视。
2.用支付补偿金的方式调和相邻各方的利益冲突
相邻关系的适用使相邻的一方当事人获得了相应便利,同时也给相邻的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利益,双方难免产生矛盾。为调和双方矛盾,在适用相邻关系时,应允许当事人自己通过设定地役权方式或者签订债权合同方式向不利益方支付补偿金,或者由法院判决受利益方向对方支付补偿金。至于支付补偿金的数额,应斟酌因一方所受利益及相邻不动产因之所受损害的程度,并以双方经济状况作为衡量标准。 3.不动产权利人未尽防免义务的责任
《物权法》在相邻关系中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的防免义务。如第89条(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防免义务);第90条(有害物质的防免义务)、第91条(相邻土地挖掘、建筑、管线铺设、设备安装危险的预防)等,均属保护他人的法律,不动产权利人未尽防免义务,致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遭受损害时,应采过失推定的归责原则,在致害人不能自证无过失时,推定其有过失,依侵权行为规定,负
7
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物权法》设立相邻关系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正常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保障不动产充分利用,维护社会生活,促进邻里间的安定团结。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正确把握相邻关系对所有权限制所预设的价值追求,并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认识融于审判之中,以作出符合法的价值精神的公正裁判。要根据这一法的价值平衡好相邻各方利益关系,在当事人各方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尽量使当事人各方都满意法院处理结果,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注释:
【1】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